法相、法与法性
法即是法,即是规律,即是起用,即是天上星、水中月、风中香、舌中味。且问天上星可由汝把捉?水中月可由汝捞摸?风中香可由汝关住?舌中味可由汝停滞?法性者,生法者也。法由性起,离性无法。法与法相,并是梦幻。其性唯真,以真性本空,故将此法来处,妄塞给法与法相,因性真而空,性中生法为真,而妄以为法真、法相真。 法相、法、法性。法相,是住法所生妄执妄想;法,是本来如此可出生之特性;法性,是生法之本来源头。 譬如火焰,所见一堆篝火,则想象有一个红色的跳动的一堆形相颜色,有面积、有大小、有热度,这个火,即是法相。法,就只是火而已,火,是可以出生的,但是它没有固定执着的处所、内容、不管是面积、大小、热度,火,都不执着停留在一个地方,所以,火这个法,它时时刻刻,本来就是虽有而不住的。火,不是火相。火相,是执着在火这个法相上面,以为有一堆大小面积热度的一个东西在那里。其实根本不是,火的法相是在火这个法上生起来的妄想而已。 法性,即是火这个法如何起来,为何起来的根源、本源。有一个法起来了,这个客观性我们不能否定。但是其实,我们这样描述的时候,好比说一盏霓虹灯亮起来了。我们说:“那个霓虹相在那里亮着了,这个客观事实我们不能否定。”这个时候,其实我们说出了一个错误的描述。正确的描述应该是:“那里有一个透明的霓虹灯管存在,而这个霓虹灯管它会显出霓虹相的亮来,这个事实是客观的,我们不能否定。” 所以,金刚经云:凡所有相,皆是虚妄。一切法相,皆是虚妄,无有自性。而一切法呢?一切法,本来无生无灭,因为它是幻化,瞬间起灭,其中没有法相存在,法相不在,法云何立?但又不可说无法。法毕竟起,起处无着无住,随起随灭,起灭处,以为法有,而法实无,乃是法性所显所现而已。故此,法性是真。法之妄觉其客观实在实有,乃是法性可生此法之功能能力而已。则法性者,何也?法性者,无所住、空无一物,无所得也。金刚不坏,无可消磨坏损。为何?坏不坏消不消损不损,皆是法也,皆由其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