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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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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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100062404
作者: 费希特
译者: 谢地坤 / 程志民 / 梁志学 校注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发行时间: 2009 -6
丛书: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珍藏本)
装订: 平装
价格: 47.00 元
页数: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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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希特    译者: 谢地坤 / 程志民

简介

《自然法权基础(珍藏本)》内容简介:“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是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思想奇葩。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这套丛书一直起着思想启蒙和升华的作用,为我国的思想文化建设做出了贡献。今天,我们各行各业的英才大都受过这套丛书的影响和熏陶。“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学人心血的结晶。许多学界领袖、著名翻译家和出版家都以深厚的学养、严肃的态度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投身于这套丛书的谋划、厘定和翻译、审校工作。没有他们虔诚的治学精神,也就没有丛书的品质和风格。

contents

导论
Ⅰ.一门实在的哲学科学应当如何与单纯的形式哲学相区分?
Ⅱ.作为一门实在的哲学科学的自然法权学说尤其应当研究什么?
Ⅲ.关于目前的法权理论与康德的法权理论的关系
第一编 法权概念的演绎
§1.第一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认为自身有一种自由的效用性,就不能设定自身
证明
附论
§2.系理:理性存在者这样设定其发挥自由效用性的能力,就设定并规定了一个在自身之外的感性世界
附论
§3.第二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认为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有一种自由的效用性,因而也不假定在自身之外有其他理性存在者,就不能认为自身在感性世界中有自由的效用性
证明
附论
§4.第三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把自身设定为能与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处于一种确定的、人们称之为法权关系的关系中,就不能假定在自身之外还有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
证明
附论
本编附论
第二编 法权概念适用性的演绎
§5.第四定理:理性存在者不认为自己有一个物质躯体,并由此规定这一躯体,就不能设定自己为有效用的个体
证明
§6.第五定理:一个人不设定自己的躯体受自身之外的另一个人的影响,不由此继续规定自己的躯体,就不能认为自己有一个躯体
证明
附论
§7.证明法权概念的运用借助于已提出的定理是可能的
第三编 法权概念的系统运用;或法权学说
§8.对法权学说的划分的演绎
法权学说第一章 原始法权的演绎
§9.可以用什么方式设想原始法权?
§10.原始法权的定义
§11.原始法权的分析
§12.通过法权平衡观念,过渡到强制法权研究
法权学说第二章 关于强制法权
§13.
§14.一切强制法的原则
§15.关于强制法的建立
法权学说第三章 论国家法或一种共同体的法权
§16.共同体概念的演绎
国家法学说第一节 论国家公民契约
§17.
附论
国家法学说第二节 论民法
§18.关于民事契约或财产契约的精神
§19.上述财产原则的充分应用
§20.论刑法
国家法学说第三节 论宪法
§ 21.
家庭法概论(自然法权第一附录)
第一章 婚姻的演绎
第二章 婚姻法权
第三章 论两性彼此在国家中的一般法权关系
第四章 论父母和子女彼此的法权关系
国际法和世界公民法概论(自然法权第二附录)
Ⅰ.论国际法
Ⅱ.论世界公民法
译者注释
校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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