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创造性=幸福
论可能生活 - Review
幸福公理:假如一个人的某个行动本身是自成目的的,并且这一行动所试图达到的结果也是一个具有自足价值的事情,那么,这一行动必定使他获得幸福。
如果有一件事情,不给你钱你也乐意去做,不做不甘心;而且你做这件事情的结果,还能对别人、对社会有贡献,这就是创造性行动。只要你去从事这样的创造性活动,就一定能够收获幸福。
创造性行动本质上是自由地给予,也就是不求回报地给予。
如果父母养育孩子只不过是为了将来获得孩子的报答,那么就等于是把亲子关系变成了商业关系,父母就注定失去了幸福。还有,向朋友真诚地提供支持和帮助,这本身就是幸福,但如果你要求对方必须给你相同的回报,那么朋友就只不过是同党,你也就失去了友谊带给你的幸福。
通往幸福的行动,不是“先给予、后收获”,而是“给予即是收获”。
幸福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哲学,特别是伦理学的根本问题,不是“幸福是什么”,而是“怎样才能获得幸福”。如果把生活看成是我们每个人自己的作品,那么幸福就是这个作品的最高成就。
我们通常理解的自由,是作为权利的自由,“免受约束”的自由,但是,这样的自由如果不落实到创造性的行动中,就被闲置了、浪费了,只是一种空洞的、毫无意义的自由。自由只有被用来进行创造时,才真正生效。在这里,自由=创造性=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