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状态摘抄

例外状态
Giorgio Agamben 《Stato di eccezione》
薛熙平 译 麦田出版 2010年

第一章 例外状态作为治理的典范
(Lo stato di eccezione come paradigma di governo;The State of Exception as a Paradigm of Government)
P.53-54.根据一个普遍接受的见解,例外状态构成了一个“公法与政治事实的失衡点”(Saint-Bonnet 2001,28),如同内战、暴动与抵抗,处于一个“模糊、不确定、临界的边缘,法律与政治的交会处”(Fontana 1999,16)。界限的问题因此变得十分迫切:如果例外手段是政治危机时期的产物,因而其本身必须被放在政治而非法律—宪政的基础上来理解(De Martino 1973,320),那么例外手段就会发现自己处于一个无法以法律语言来理解的法律手段的吊诡情境,而例外状态则呈现为无法具有法律形式者的法律形式。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利用例外——也就是法律本身的悬置——作为它指涉与涵纳生命的原初手段,那么例外状态的理论就是对于任何同时将生命拘束和弃置于法律的关系的定义的准备条件。

P.55-56.使得例外状态如此难以定义的其中一个要素当然是它与内战、暴动与抵抗之间的亲近关系。正因为内战是正常情况的对立面,它就座落在一个与例外状态之间无法决断的地带(zona di indecidibilita;zone of undecidability),而例外状态乃是国家权力对于最极端的国内冲动的直接回应。因此,在整个二十世纪的进程中,我们已经见证到一个实际上被定义为“合法内战”(guerra civile legale;legal civil war)(Schnur 1983)的吊诡现象。
在这个意义上(希特勒发布“人民与国家保护令”悬置了魏玛宪法关于个人自由的条文),现代极权主义可以被定义为,透过例外状态的手段对于一个合法内战的建制。这个合法内战不仅容许对于政治敌人、也容许对于基于某种原因无法被整合进政治系统的一整个公民范畴的肉体消灭。从此以后,故意创造的永久性紧急状态(stato di emergenza permanente;permanent state of emergency)(即使可能并未在严格意义上宣告)便成为当代国家的重要实践之一,包括所谓的民主国家。

P.58.布希总统的“命令”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根本地抹除了这些个人的任何法律地位,因此创造出一个法律上无法命名与无法归类的存在。在阿富汗被俘的塔利班成员不仅不享有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战俘(POW)地位,他们甚至不享有根据美国法律被控诉的犯罪人地位。他们既非战俘亦非被告,而仅仅是“被拘留者”(detainees);因为完全被摒除在法律与司法审查之外,他们成为了一个纯粹的事实性统治(signoria;rule)的客体,一个不仅在时间意义上,同时也在其本质上被无限拘留的对象。

P.66.例外状态的重要特征之一,也就是暂时性地废止立法、行政与司法权之间的区分,在这里显现出它成为一个持续性的治理实践的倾向。

P.67.所有现代宪政体制中的准独裁规定,无论是戒严法、戒严状态或是宪法的紧急权力,都无法符合任何能够对暂时性的权力集中进行有效限制的明确标准。因此,只要条件变得有利,所有这些制度都很容易被转变为极权体制。(Friedrich[1941]1950,828/[584])

P.71-72.在任何情况下,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抵抗变成一种权利或甚至是义务(其不履行将会受到处罚),不仅宪法最终将会把自身设定为一个绝对不可触犯与无所不包的价值,并且公民的政治选择最终也将以法律的方式加以规范。事实是,在抵抗权与例外状态两者之中,最终所争论的乃是关于一个本身外于法律的行动领域的法律意义问题。两个论点在此产生抵触:一个坚称法律应该与规范一致,另一个则主张法律的领域超出了规范。然而归根究底,两种立场都同意排除那完全脱离法律的人类行动场域的存在。

P.95.事实上,例外状态既非外在亦非内在于法秩序,而它的定义问题正关系着一个门槛,或是一个无差别地带,其间内与外并非相互排除,而是相互混染(s’indeterminano;blur)。规范的悬置并不意味着它的废除,而它所建立的无法地带并非(或至少宣称并非)与法秩序无关。

P.100.只有对现代人而言,必要状态才倾向于被纳入法秩序之中,呈现为一个真正的法律“状态”(stato;state)。以必要性界定一个法律失去其拘束力的独特情境(这是法谚“必要性中没有法律”的意义)的原则被翻转了,变成必要性构成了法律的终极基础与真正泉源的原则。

P.103.作为必要性的一个形象,例外状态因此——在革命与宪政体制的事实上建立在侧——显现为在新规范(或新法秩序)的创造中被实现的一个“违法的”(illegale;illegal)、但却完全属于“法制与宪政的”(giuridico e costituzionale;juridical and constitutional)手段。

P.105-106.必要状态(status necessitatis)以例外状态与革命两种形式,显现为一个模糊与不确定的地带,在其中超越或违反法制的事实性进程过渡为法,而法规范与单纯的事实相互混染,亦即,一个事实与法仿佛变得无法决定的门槛。如果在例外状态中事实被转化为法的说法已被有力地指出(“紧急状态是一个事实状态;然而,如法谚贴切地说道,法自事实而生[e facto oritur ius;law arises from fact]”[Arangio Ruiz 1913;ed. 1972,528]),那么相反的说法也可以成立。亦即,一个逆向的运动也在例外状态中作用,透过它,法在事实之中被悬置和删除。在任何情况中,重点都是产生了一个在其之上事实(factum)与法(ius)彼此褪隐的无可决定门槛。

P.107.必要性的概念是全然主观的,视人们所想要达到的目标而定。人们或许会说必要性裁示(detta;dictate)了一个既存规范的发布,因为若非如此现存的法秩序就会遭受毁灭的威胁。但是对于现存秩序必须被维持这一点来说,则必须具有共识。革命起义可能宣告一个用来废除无法应付新局的现存制度的新规范之必要性。但这在现存秩序必须被打破以应付新局的信念上,则必须具有共识。在这两种情况中……对于必要性的诉求都会招来道德或政治(或者,无论如何,超法制)的评价,借此法秩序被判断及认定为值得保存或强化,甚至以违反自身的可能性为代价。基于这个理由,必要性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个革命的原则。(Balladore-Palliere 1970,168)

P.110.例外状态像是为了保护规范的存在及其对正常情境的适用,而在秩序之中的一个虚拟漏洞的开启。漏洞并不在法律之中,而是关于它与现实的关系,以及它的适用可能性本身。这就仿佛在法之中蕴含着在规范设立与其适用之间的根本断裂,而在极端的情况下,只能用例外状态的方式加以填补。也就是说,透过创造出一个区域,在其中适用被悬置,但法律本身却仍然有效。

第二章 法律效力
P.118.能够决断例外状态的主权者,保证了它在法秩序中的定泊。然而正因为这里的决断关系着规范的取消本身,也就是说,因为例外状态代表着一个既不在内亦不在外的空间的吸纳与捕捉(而这个空间正对应于规范的取消与悬置),“主权者站在正常有效的法秩序之外,却仍属于它,因为正是主权者负责决断是否宪法可以被整个(in toto)悬置”(Schmitt 1922,13[10]/7)
在外却仍属之:这就是例外状态的拓扑结构。并且只因为决断例外状态的主权者的存在,事实上是藉由例外而在逻辑上被定义的,才使得他也得以藉由出神——归属(estasi-appartenenza;ecstasy-belonging)的矛盾修辞而被定义。

P.120.在对例外状态的决断中,规范被悬置或甚至取消;然而在这个悬置中所关乎的仍旧是一个能使规范的适用成为可能之情境的创造(“一个在其中法规范能够生效[gelten]的情境必须被创造出来”(19[13]/13)。也就是说,例外状态将规范从它的适用中分离而让规范的适用成为可能。例外状态在法之中导入了一个无法地带,而让对真实的有效规范成为可能。

第三章 悬法(Iustitium)
P.135.Iustitium这个词——与solstitium构成的方式一模一样——字面上的意思是“法的停顿、悬置”:quando ius stat,如同文法学者从字源上所作的解释,sicut solstitium dicitur(悬法意味着“当法停顿,正如[太阳在]至点[solstizio;solstice]”)。或者,用奥卢斯·格里乌斯(Aulus Gellius)的话来说:iuris quasi interstitio quaedam et cessatio(仿佛是法的间断或某种休止)。这个词所意涵的,因此不仅是司法行政的,同时也是法本身的悬置。

P.153-155.
例外状态不是独裁(无论是宪政的或非宪政的、委任的或主权的),而是一个缺乏法律的空间、一个无法地带,在其中所有的法律决定——首先便是公与私的区分本身——都失去效力(disattivate;deactivated)。因此,所有那些试图将例外状态直接纳入法中的理论都是假的:而将必要性做为法之本源的理论,与将例外状态视为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或回复法之原初完满状态(全权)的理论也不例外。然而同样谬误的是那些像施密特的理论一般,试图藉由将例外状态奠基于法的规范与法实现的规范、制宪权力与宪制权力、规范与决断的区分,而将例外状态间接嵌入法律脉络中的理论。必要状态不是一个“法律状态”,而是一个无法空间(即使它不是一个自然状态,而是将自身呈现为出自法的悬置的无法状态)
这个不具法律的空间似乎基于某种理由对法秩序而言是如此地根本,以至于它必须用尽一切方法试图确保自己与它的关系,仿佛法秩序为了奠定自身,就必须藉由与无法状态保持关系来维系自己。一方面,在例外状态中关系到的法的空缺似乎对法而言是绝对难以想象的;另一方面,这个难以想象之物,却仍然对法秩序具有决定性的策略关联,以至于它必须不计一切代价防止其逃脱。
与法的悬置密不可分的关键问题是关于悬法期间所为之行动的问题,而它的本质似乎避开了一切法律定义。因为它们既非违法、亦非执法或立法,而是仿佛被放置在一个对法而言绝对的非场所(non-luogo;non-place)之中。
法律(打叉)效力的想法是对于这个无可定义性与这个非场所的回应。仿佛法的悬置释放出了一股力量或一个神秘元素,一种法律马那(mana),而无论是统治权力或其对手、制宪权力或宪制权力,都试图占为己有。与法律分离的权力效力、流动治权、有效却不适用、以及更一般性的某种法律“零度”——所有这些想法都是一种虚拟,而法试图透过它们来纳入自身的缺席并占有例外状态,或至少确保自己与它有关系。虽然这些范畴,如同十九与二十世纪的人类学与宗教研究中的马那或神圣(sacer)的概念,实际上是一些科学神话,但这并不意味着分析它们在法与无法的长期抗战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能或没有用的。事实上,这些范畴所争论的,可能丝毫不亚于施密特所宣称的“政治性”(politico;the political)的定义。例外状态理论的根本任务不单只是厘清它是否具有法的本质,而是去界定它与法之关系的意义、场所和样态。

第四章 关于一个空缺的巨人战争
(Gigantomachia intorno a un vuoto;Gigantomachy Concerning a Void)
P.161-162.法无法容忍的,那被它视为不可妥协的威胁的,是一个法外暴力的存在。这并非因为这种暴力目的与法不相容,而是因为“其外在于法的单纯存在”(Benjamin 1921,183/239)。班雅明批判的任务便是证明这个暴力的实在(Bestand;realta;reality):“如果暴力也被确认为具有一个外于法的实在,作为纯粹直接的暴力,那么它便证明了革命暴力,作为人类纯粹暴力之最高展现的名字,也是可能的”(202/252)。这个暴力的专属特征是:既不制定也不保存法,而是废除(Entsetzung des Rechts;depone;depose)法(202/251-52),并因此开启一个新的历史时代。

P.173-174.一切的发生仿佛都意味着法与理性言说(logos)都需要一个无法(或无逻辑[alogica;alogical])的悬置地带以奠定对于生活世界的指涉。法似乎只能藉由捕捉无法而存活,就如语言只能透过掌握非语言而存活。在两者中,冲突都似乎关系着一个空·间(spazio vuoto;empty space):一边是无法、法的真空(vacuum),另一边则是纯粹存有、任何决定或真实述语(predicato reale;real predicate)的空缺。对法而言,这个空·间乃是作为其构成向度的例外状态。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关系涉及到规范的悬置,正如在本体论中语言与世界的关系涉及到以语言(langue)的形式对于指称(denotazione;denotation)的悬置。然而,对于法秩序而言同样根本的是,在这个无关规范的人类行动所在之处,同时存在着一个极端和幽灵般的法律形象,而法在其中分裂成一个不适用的纯粹有效(vigenza;being-in-force)(法律形式[la forma-di-legge;the form of law]),与一个无效的纯粹适用:法律(打叉)效力。

P.176-177.班雅明的论点是,神话—法律暴力总是一个达到目的的手段。但纯粹暴力则绝不只是达到目的(无论正义或不正义)的手段(无论正当或不正当)。暴力的批判并非根据暴力与它作为手段而追求的目的之间的关系来评断暴力,而是“无视于它们所服务的目的,而在一个手段(mezzi;means)本身领域内的区分中”寻求其判准(Benjamin 1921,179/236)

P.178-179.纯粹暴力是那并非作为手段对目的的关系而存在,而是自我保持在与自身媒介性的关系之中的暴力。也就如同纯粹语言不是另一种语言,如同它并没有一个与自然的沟通性语言不同的场所,而是透过如其所是地暴露这些语言而在其中显示自身,因此纯粹暴力只能够作为对暴力与法之关系的暴露(esposizione;exposure)与废除(deposizione;deposition)来得到证明。班雅明在这之后立刻就提出了同样的建议,召唤一种从来不曾是手段而永远只是展现(Manifestation)的、在愤怒之中的暴力形象。相对于作为一个制法手段的暴力永远不可能废除自己与法的关系,也因此将法设立为“必然且紧密与之相连”的权力(Benjamin 1921,198/248),纯粹暴力则暴露并切断法与暴力之间的连结,并因此得以在最后不作为治理或执行的暴力(die schaltende),而是作为纯粹行动与展现的暴力(die waltende)。

P.182.有一天人类将会玩·法(giochera col diritto;play with law),就像小孩玩着用不着的东西,不是为了还原它们的经典只用,而是为了将它们一劳永逸地自其解放。在法之后所发现的并不是一种在法之前的更为本真与原初的使用价值,而是一种只在它之后诞生的新的使用。而曾经被法所污染的使用,也必须从它自己的价值之中解放出来。这个解放是研读,或是玩耍的任务。而这一个用功研读的游戏将是一个通道,让我们得以到达那在一篇班雅明死后出版的残篇中所定义的正义:一个世界的状态,在其中世界呈现为一种绝对无法被占有或法律化的善(Benjamin 1992,41)

第五章 庆典、丧礼、失序
(Festa,lutto,anomia;Feast,Mourning,Anomie)
P.195-196.悬法与哀悼间的对应在这里显现出了它真正的意义。如果主权者是一个活的法律(nomos),如果因此无法与法完全地与他的人身重合,那么在主权者去世时,也就是说,在将他结合于法律的连结被切断时,威胁将在城邦中逍遥法外的无政府状态(l’anarchia;anarchy)就必须被仪式化与控制,而将例外状态转变为国殇、哀悼转变为悬法。相应于在主权者活生生的身体上的法与无法的无可决断性的,是在城邦中的例外状态与国殇的无可决断性。在采用作为对紧急状态的决断的现代形式之前,主权与例外状态的关系乃是以主权者与无法/失序的等同的形式呈现。因为主权者是一部活的法律,他便内在私密地无法(intimamente anomos;intimately anomos)。同样地,在这里例外状态是,秘密且更真实的,法律的生命。

P.203-204.失序庆典指向了一个生命对法的最大臣属被翻转为自由与放任的地带,而最无羁的无法显露出了它与法之间的谐拟(parodica;parodic)连结:换句话说,它指向那作为无法与法之间的无差别门槛的真实例外状态。在对于每一个庆典中的哀悼性格与每一个丧礼中的狂欢性格的揭示中,法与无法显露出了它们之间的距离,以及同时,它们的秘密连带。这就仿佛法的世界,以及更一般地说,凡是与法相关的人类行动的全部界域,最终都显示为被两股相互连结却又背道而驰的张力所穿越的力量场域:其中一个从规范到失范,而另一个从无法导向法律与规则。因此我们得到了一个以根本的模棱性标示出法的领域的双重典范:一方面,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规范化倾向,朝向将自身结晶化为严谨的规范系统,但其与生命的连结就算不算不可能,也是有问题的;另一方面,一个朝向例外状态或主权者作为活的法律的想法的失范倾向,其中不具规范的法律(打叉)效力作为生命的纯粹吸纳而行动。

第六章 权威与权力(Auctoritas e potestas)
P.212.在私法领域中,权威是权威者(auctor)、也就是具有自主法权(sui iuris)的人(家父[pater familias])的属性:他透过宣告专门术语“我被立为权威”(auctor fio;I am made auctor)而介入,将法律效力授予无法独立作出法律上有效行为之主体的行为。

P.213.这个词源自动词augeo:auctor是is qui auget:提升、增加、或完善另一个人的行为(或法律处境)的人。

P.214.权威者的行为并非基于某种赋予他作为一个代表——对于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而行为的法律权力:它直接源自于他为父(pater)的地位。

P.220-221.权威似乎是作为一个在权力(potestas)发生之处将它悬置,而在它不再有效(in vigore;in force)之处将它重新活化(riattiva;reactivate)的力量而行动。这是一个悬置或重新活化法的权力,但并不像法一样在形式上有效。

P.238-239.当前的任务并不是要把例外状态带回到它由空间和时间界定的边界之内,以便进而重新肯认其本身最终也奠基在例外状态之上的规范和权利的优先性。从我们所生活的真实例外状态中,不可能再回到法律状态/法治国,因为现在争论的焦点的正是“国家/状态”与“法”的概念本身。然而如果有可能尝试中止这部机器,揭露它中心的虚拟,这正是因为在暴力与法、生命与规范之间,没有任何实质的接合。在不计一切代价试图让它们保持关系的运动旁边,有一股反对运动,以相反的方向在法与生命中运作着,且总是试图松脱那被人为和暴力连结起来的东西。这就是说,在我们文化的张力长狱中,两股相反的力量行动着,一个设置与制订,另一个解散与废除。例外状态既是它们之间张力最强之处,担当它与常规重叠时,也是逼使它们在今天变得难以区辨之处。活在例外状态意味着同时经验这些可能性,但总是藉由将两股力量分离,不断尝试中断那正将西方导向全球内战的机器的运作。

P.240.在法与生命的无关中显示出法,在生命与法的无关中显示出生命,这意味着在它们之间为这个人类行动打开了一个空间,而这个人类行动曾经自称为“政治”。政治因为已经受到法的污染而持续地笼罩在阴影之中,因而在它还没有被化约成只是与法商议的权力时,也顶多只是将自己看做制宪权(也就是制法暴力)。然而,唯一真正的政治行动,是那切断暴力与法的连结的行动。而只有从由此打开的空间出发,才有可能提出关于在例外状态中连结法与生命的装置解除之后,法的可能用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