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仰韶文化研究
写之前想起个事,上半年在院里实习的时候,因为看一本“理论类的书”被办公室的主任怼了,其时临近毕业,大部分时间花在论文上,看些不费力气的书作为消遣而已,而他说,这个时间你应该看发掘报告,而非这种一二年级就应该看完的书。我一时噎住,而他继续阐述自己的心路历程:自己年轻的时候和你的想法颇似,只是后来醒悟过来,如果我看不懂这个专业多数大家所写的书,那我怎样算是学的这个专业。
导师说,要多读些公认的逻辑比较好的学者写的书,比如林沄,比如严文明。
第一部分着重遗址的分期,重新爬梳原报告,纠正原来的分期或者将原分期划分地更为细致。此时仰韶内部还分为各种类型,而非后来新石器卷里的各文化。
先看他如何给庙底沟分期,先找出所有有打破关系的遗迹单位,出土有同类器物的可直接比较,出土不同类器物的则通过一个“中介”来比较,即若甲(出AⅠ,BⅡ)被乙(出AⅡ,BⅠ)打破,则甲早于乙,与之相关的丙(AⅠ)也早于丁(BⅠ),将所有的遗迹单位比较之后,找出一组典型的打破关系,典型关系需要有,(1)同类器物的比较;(2)重复出现的演变规律;(3)体现在“他者不出”上的差异。这篇文章中这一组打破关系有三层,再通过和所以遗迹的比较,将遗迹分为3类。
这里有两点启发,一是所谓比较可以按最细来分,往常若一个遗迹中只出有少量的残破器物,我一般认为其是不可分期的,但是如果器物形态被分的很细,即使最小的口沿,也能归类到一个范围里去,这里不是“相似”,而是“完全一样”。第二是打破关系较于地层叠压肯定是优先选择的,即便是上层遗迹打破下层遗迹,在打破层面上的意义肯定比开口层位上的意义大,因为我们永远不知道地层有无晚期破坏的可能,即一个遗迹到底开口在哪一层。
接着给器物分型式,造型与纹饰分开而论,这种划分肯定不是猜测,而是以上述三类为依据,分完后再往前去对应,发现所分之式基本不共出,从而认为其是有时间上的演变关系的。所以类型学分期在我看来是一个循环论证的过程,在研究中这种循环必定是经历过数次纠错的,到了文章上面便是一气呵成了,而清晰的逻辑论证和对材料的熟识能帮助你省去不必要的麻烦或重复。
将所有共出的器物放在一起,便成了“器物群”,这是共时的关系,体现的是一个时期的整体文化风貌,根据不同群之间的关系,就可以将其分为期段,差异显著者为期,较小者为段。这篇文章中,庙底沟遗存被分为了二期三段。(这里的问题在于,不同研究文章中对差异大小的判定是很不一样的(材料的丰富程度肯定会引起其判断),故不同研究者即使对于器物演变规律的认知一致,对于期段的划分也总是会有差别。二期之间的比较指向二者之间的关系,
再看对半坡的分期。这篇文章写了四个分期,陶器、纹饰、灰坑房屋、墓葬。首先,亦是找出一组叠压打破关系,此组也有三个层次,二是三个地层的叠压关系,这两者可以相互印证,说明其规律是可信的,再次,根据其它两两打破的关系及其所出器物,将典型打破关系的三者逐步扩大,相当于分成三个组。将器物分成了早中晚三期,并且涉及与其它遗址中所出器物的比较。
这里探讨了一个“共存关系”的问题,共存关系指向同时性,同时性的区分关键在于动作是否是可重复的。
房屋分期涉及到房屋结构的问题,文章对房屋的分期很大程度上纠正了原报告的分期,在已经确定器物演变规律的前提下,将二者分期中的矛盾之处作了说明,从报告原文出发(F5保存不好,又被K8为代表的另一房屋所打破),追溯到发掘时的失误(也许器盖是K8那个房子的混入物,而F5依旧是早期的),这是一种利于自圆其说的解释,展示了研究中的一个方面。半坡原报告所作的分期工作不多,此文在自己的分期上将半坡遗址分为三期,前期可分为两段,并对比了周边如元君庙、北首岭、姜寨、庙底沟、下孟村、横阵、史家等遗址,达成一个跨越地域的文化性质与类型分析。
第二部分,是宏观的文化分析,半坡与庙底沟类型的关系问题,文章作了自己的说明,即前者早于后者,刚好看完许师的考古学理论与方法十讲,其中 《再审半坡文化和庙底沟文化的年代关系 》一文将此前所发现的所有二者之间叠压打破关系的考古学证据罗列出来,可结合看。
仰韶文化的起源与发展阶段则更为宏观,在陶器研究之余将遗迹和石器也纳入进来,形成一个文化更为整体的面貌。由于仰韶文化的分布太广,在分期上不可避免地要划地域行之,从而形成不同的地域类型,与周边地区的关系也很明显,最感兴趣的是鼎、豆的发生。
彩陶纹饰的分析不出器物分析的范畴,会更偏西北地区。
第二个大部分是遗迹的研究,主要为房屋和墓葬,后者会更注重分期,并关注墓地发掘的整体性。其实这一部分读罢并没有太大的感觉,看书评说严的研究思路具有开创的意义,此后以聚落研究探讨社会制度的研究由此开始,或许正是这样重复的研究方法已经让人颇感厌倦。
看此书时也浏览了几本相关的报告,不让那些器物在头脑中仅仅短暂驻留,记住的可能性不太大,此后的学习也必将是不断地重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