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本华反驳意志自由

A. 自我意识:意志动作&对躯体的控制(让意志动作成为事实)
B. 意志动作:愿望(意志动作的酝酿)&决心(意志动作的成熟)
C. 一般见解:在某个特定场合,相反的意志动作对他来说是可能的→意志自由
D. 对一般见解的反驳:
混淆了想要和愿望:
1.可以愿望诸多相反的东西,但只能想要一个东西
2.想要需要通过【自我意识对行为的结果】来“向自我意识宣示”→自我意识不包含【使相反的愿望中“只是这一个而不是那一个”成为意志动作*1与行为的合法的必然性】[也就是说,自我意识必须通过【已经完成了的意志动作、以及这个意志动作控制躯体完成的行为】来认识“想要”。换言之,自我意识在意志动作从酝酿到成熟的过程中,意识到的只是诸多“愿望”(意志的诸多可能性),而不是最终决定意志动作、决定行为的“想要”。因此“想要”并不属于自我意识,所以决定意志动作的、决定行为的并不是自我意识。简而言之,a)最终决定行为的并不是我们的自我意识中的“愿望”,而是“想要”;b)意志大于自我意识——意志动作不仅包含构成自我意识的“愿望”,而且包含最终决定行为的“想要”。我们甚至不知道我们想要做什么。]
3.所以,一般见解混淆了想要和愿望。他们的观点,准确地说是:“如果我想要p,那么我能做p”,但是这并不能用来论证自我意识的意志自由,因为这么说避开了意志自由的真正问题,那就是:“我能想要吗?”更技术地说,那就是“自我意识能够决定想要,从而决定行为吗?”而叔本华的观点是:不能,因为自我意识不足以决定想要。
E. 那么,是什么决定想要呢?自我意识之外的、最终决定意志动作的那个原因是什么呢?
“相反地,客观的可能性却有决定性的作用,但它却在自我意识之外”。这就是说,这种最终决定意志动作的原因,不能在自我意识中找,而是要在他物意识中找。
1.因果律是知性的最普遍最根本的形式,是一切经验得以可能的必然法则
2.根据1,外部世界一切实在都要服从因果律
3.外部世界的客体分为三类:无机的客体;植物;动物(其中最特别的是人)
4.这三类客体服从三种不同的因果性:狭义的原因;刺激;动机
顺着前面的问题意识,这里只说动物服从的因果性,即动机
F. 动机:由于认识引起的因果关系
- 动机作用的媒介:意识
2.动机的效果:如果它作为产生意志的决定性原因,所有动机的效果的程度没有差别*2
3.动机对生物起作用的内在条件:意志。“真正给予动机起作用的力量,即由动机引起的运动的秘密发条,在这时向生物本身内在地和直接地显现为用意志这个词描述的东西。”
4.动机作用在人这里与动物的差别:
a)人优越于动物,这一优点成为理性;
b)理性,就是说:
c)因此,驱动人的动机和驱动动物的动机有所不同:人除了可以受“直观的当前之物”构成的动机驱动,还可以受“纯思想组成的动机”驱动
5.那么,人的动机相对于动物的特殊性,是否意味着我们可以论证人意志自由了呢?叔本华并不这么认为,因为:
1.人的动机的特殊性只意味着,人只拥有相对的自由(相对于动物的自由),这就是说,影响人的动机,比起直观的动机具有更少的局限性:“它并不像纯粹直观的动机那样,被囿于时间和空间的某一近处,而是通过最远的距离,经过最长的时间,并经过概念和思想的中介,以一条长长的锁链的方式在起作用。”
2.人的动机的特殊性,一点也没有减少动机对意志动作的决定作用,而只是使动机之间相互冲突,直到形成一个决定性的动机来规定意志
G. 前面说过,“自我意识必须通过【已经完成了的意志动作、以及这个意志动作控制躯体完成的行为】来认识“想要”。”换句话说,自我意识对于“想要”(即意志动作的决定性因素)的认识,是透过行动来形成的,因此自我意识中对于“想要”的观念是行动的结果。阿尔都塞在《论再生产》中提出,意识形态具有物质性,它是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被生产出来的。意识形态不是观念性的,或者说,意识形态不仅仅是观念性的,而且是物质性的,其观念性的一面能够被物质性的一面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生产出来——“这个主体的各种观念就是从这些(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里产生出来的”。而这些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首先被一种初级的意识形态,即国家意识形态组织起来,通过规定、支配人们的行为(如规定人们的行为所应当遵守的仪式),生产出次级意识形态(人们头脑中的观念性意识形态,以及产生观念性意识形态的物质性的意识形态),从而将人询唤为意识形态主体。
例子:当我信仰上帝,我难道不是自由地选择信或者不信吗?并非如此。如果我信仰上帝,我应当做弥撒,而“做弥撒”必须在宗教意识形态机器之中完成,而这一宗教意识形态机器规定了做弥撒的仪式,从而规定了我的实践,通过规定我的实践来生产出相应的观念、生产出相应的意识形态。反驳者可能会说:但是你还是没有论证,为什么物质性的活动能够生产出观念性的东西。阿尔都塞在《论再生产》中提供了一个论证,但是这个论证是从第三者的视角而言,也就是从观察某个行动者的角度来说。而叔本华的论证恰恰能为阿尔都塞提供一个新的论证:我们的每一次行动都在自我意识中产生一个结果,那就是对于“想要”的认识。我的自我意识中只有无数愿望,而“想要”——我们意志动作以及行动的决定性因素,始终只能在每一次行动完成之后才能在我的自我意识中被我重构起来。因而,自我意识中的“想要”总是在每一次的行动中被生产出来。那个“想要”着的主体,只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效果;我们误以为是因为我们想要,所以我们如此行动,但是,其实是因为我们如此行动,所以我们想要。
H.当我们在谈论道德的时候,那个自由的主体在哪里?那个在行事之前,深思熟虑的主体在哪里?这个“自由的”主体甚至不知道自己行动的真正的原因。在行动作出之前,他只是被诸多动机影响着,这些动机“反复地把自己的力量使出来,在意志那儿互相交锋”,直到最终决定一个行为,这时他才知道自己想要的究竟是什么。而这些动机,他只是从外界那里接受过来,抽象而形成概念,并用词语去描述它们,从而形成新的概念;在这个过程中,正因为新概念的形成经由语言的中介,所以这些概念的成为语言之法则的产物;这些概念,作为人特有的动机的形式,彼此争斗最终决定人的行为。这个“理性”的主体,只是服从于语言之法则的概念的效果。
1 *这里指成熟了的意志动作,而不是愿望那样具有诸多可能的意志动作
2 *不同于刺激,刺激的效果服从某种比例,例如阳光对植物产生的效果的程度,服从效果与阳光之间的比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