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

窗边鸟
窗边鸟 @JackMercury
论再生产 - 评论

这是我的大一第一学期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程的期末论文,上传存档。


这本书主要探讨的内容,正如书名所指出的,是再生产,并且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需要什么保证呢?阿尔都塞指出:“保障生产关系再生产的那个系统,就是国家机器的系统,包括镇压性机器和诸意识形态机器。”

什么是诸意识形态机器?“由各种确定的机构、组织和相应的实践所组成的系统。在这个系统的各种机构、组织和实践中得以实现的,是国家的意识形态的全部或一部分。”这些意识形态机器包括学校机器、家庭机器、宗教机器等等。国家意识形态,即在一个国家中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将诸意识形态机器统一起来,而这些意识形态机器的实践过程中生产出意识形态(这些被生产出的意识形态是次级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不同,国家意识形态不是被这些意识形态机器生产出来的)。意识形态理论是书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也是我认为阿尔都塞的主要创新之处。他的马克思主义被人称为“结构马克思主义”,因为他将结构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结合在一起。结构主义关注主体是如何被构成的。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理论主张:主体是被意识形态构成的。他在书中引用帕斯卡尔的说法:“跪下,开口祈祷,你就会信。”这就是说,主体的观念是从意识形态机器中被生产出来的。

阿尔都塞首先批判了两种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一种认为,意识形态是僧侣和专制者杜撰的谎言,从而使人们以为自己在服从上帝,但实际上实在服从僧侣和专制者。另一种认为,人们之所以相信意识形态,是因为支配着人们自身生存条件的物质异化。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对自己做出了关于他们生存条件的异化的表述是因为这些生存条件本身是使人异化的。这种观点是费尔巴哈和青年马克思所持的观点。这两种观点,都基于“我们在意识形态中发现的、通过对世界的想象性表述所反映出来的东西,就是人们的生存条件,因而也就是他们的实在世界。”然而,阿尔都塞认为,人们在意识形态中表述的并不是他们的实在生存条件,而首先是他们与生存条件之间的关系——意识形态是主体与其实在生存条件的想象性关系。也就是说,任何意识形态都扭曲地、想象性地表述了人们的生存条件。

这启发了我对哲学与宗教关系的思考——哲学和宗教都提供一种世界观,这个世界观告诉我们“真实的”世界是什么样。自柏拉图以来,许多哲学家都具有一种求“真”的意识,换言之,他们同宗教家一样,都企图占据对“真”的话语权,只不过哲学家是通过理性论证,而宗教家是通过虔信。从这个意义上说,哲学难道不是宗教的捍卫者,即通过理性的方式来捍卫某种“真理”?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通过理性论证被证明为无可反驳的信条不能被称为真理?我们实在看不出,如果一个信条,我们在理性上找不出任何论证反驳它,那么它仍然不是真的、实在的,它仍然没有真正地表述了我们的实在生存条件。这种说法在我看来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即,这种说法已经预设了对逻辑为真的东西对实在世界也为真。为什么我们区分逻辑和实在的世界?实在的世界真的存在吗?我们都知道逻辑是依赖于人存在的,人进行思考的时候不得不依赖于特定的逻辑形式。因而人类的思考是有限的,它只能触及与人相关的、能够被人类思考的东西。这种有限性意味着,我们无法思考那些不与人相关的,也就是离开与我们的思考相关(因而受到我们思考的能力的限制)但仍然存在、仍然为真的东西——也就是那些实在的东西。因此,我们不知道实在的世界是否存在,但是我们知道自己的认识是有限的,它只能认识自己能够认识的东西,因而无法认识那些实在的、自在地为真的东西。总而言之,虽然我们无法断言超出逻辑的实在世界是否存在,但是由于我们的思考能力是有限的,我们不能排除它存在的可能性,因而我们无法排除逻辑上为真不等于实在中为真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一切真理都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它必须与人相关,它的真理性只是对我们而言的真理性。因而,那些求“真”的哲学和宗教殊途同归,都成为了一种意识形态。

然而,意识形态仅仅是虚幻不实的吗?阿尔都塞指出,这种想象关系本身就具有一种物质的形态——“意识形态总是存在于一种机器当中,存在于这种机器的某种实践或多种实践当中。这种存在就是物质的存在。”但是,怎么会这样呢?我为什么不能说,意识形态仅仅是观念呢?例如我选择信仰或不信仰上帝,这些只是我意识中的观念,我自由地选择接纳或者不接纳它们,这怎么就是物质的呢?

阿尔都塞认为,这种观点是一种对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即认为意识形态不具有物质性。虽然这种观点主张意识形态不具有物质性,但是它承认,“某个人类主体所拥有的各种观念存在于他的各种行为中,或者说应该存在于他的各种行为中’如若不然,这个关于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也会给他提供与他所实施的行为(甚至是反常的行为)相符的另一些观念”。也就是说,它仍然承认,任何行为都有相应的观念与之对应,所以观念的存在是物质的,“因为他的观念就是他的物质行为”。此外,物质行为受到仪式的支配,而这些仪式本身又是由物质的意识形态机器所规定的——因此,“这个主体的各种观念就是从这些机器里产生出来的”。说得更具体一点:一个人的信仰是物质性的,他要做一个信徒应该做的事(如做弥撒),而这种行动受到仪式支配,这些仪式(做弥撒)是被宗教意识形态机器规定的。从而,主体是被意识形态构成的,而意识形态是在意识形态机器中生产出来的。

意识形态的功能正是构成主体,主体被意识形态“唤问”而成。这个主张让我想起休谟对于心灵的主张。休谟认为,心灵只是观念和印象的集合,并且,这些观念和印象集合中,还没有建立起一种融贯性。徳勒兹问道,是什么使得这个集合成为一个系统?什么在这些混乱无序的、谗妄的集合中间建立起融贯性、恒常性?休谟的回答是:只有在原则——类似原则、因果原则、接近原则(时间上的、空间上的)的影响下,我们才在观念、印象之间建立起恒常性、建立起习惯性联想,从而,心灵受到原则的影响,主体被构成了。正如在徳勒兹解读下的休谟认为,主体是原则在心灵上的效果,阿尔都塞认为,主体是意识形态的效果。意识形态怎样构成主体?通过“把显而易见的事情当做显而易见的事情强加于人”,即意识形态的承认功能。例如基督教的宗教意识形态,就是将个人唤问为主体(信徒),从而为个人指派一个在世上的位置,让他们承认某种命定的归宿,使他们的行为被宗教意识形态机器规定的仪式所规定。

我认为,意识形态理论对主体的批判使得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深入到几乎是最具体、最精微的层面,它让我们得以通过我们的日常生活窥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和生产过程中无处不在的斗争。

谈到法律,阿尔都塞指出法的具有系统性、形式性和镇压性。法具有系统性,即是说“法必然天然地倾向于无矛盾和内在完备性的系统”。这有两个要点:(1)无矛盾性,因为法必须保证人们不能援引一条规则反对另一条规则;(2)完备性,为了不突然陷入法律的“空地”,法必须倾向于把现实中能出现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这一规则系统。法具有形式性,即是说法规定的是交易的契约的形式,也正因为法是形式的,所以才能够被系统化、成为无矛盾和完备的。因此,法的内容(即生产关系及其后果)在法的外部,并且法只有根据现有生产关系才存在。法具有镇压性,即是说存在关于遵守和不遵守的法律契约的法,作为对法的最根本的补充。因此,“如果没有镇压性的强制规则,它(法)就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不会被法人付诸实践。”以上几点是相辅相成的。因此,我们可以回答:是否一个国家,在宪法里被规定为是社会主义国家,并且,所有制被法律规定为公有制为主体,它就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呢?显然并非如此。根据法的形式性,法并不涉及内容,也就是说,生产关系及其结果属于法的外部。即使我们作出了规定,但仍然是一种形式上的规定。

此外,阿尔都塞还谈到法律的运作不仅依靠镇压性国家机器,还依靠法律意识心态和道德意识形态。我们都知道,我们遵守法律,至少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因为镇压性国家机器的作用,换言之我们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因为违法会遭受惩罚而遵守法律。阿尔都塞在书中写道:“契约双方是因’害怕宪兵’,才遵守契约条款中签署的承诺,因为每个人都’知道’,害怕宪兵是’明智之始’。对于这种观点,常识(这个公共废话的老皇历)会放声大笑。”我们总是自然而然地、认为自己应该遵守法律。为什么呢?是什么使得人们“自动地运转起来”?阿尔都塞指出:是由于法律意识形态和道德意识形态。例如“人人生而平等”这一意识形态,由于法的形式性,法仅仅在法的内部规定了平等是什么,这种平等只在法律的规则系统之内有效,然而这一意识形态将平等放到法律之外的语境中。法律规定的平等只是针对法人而言,而法律意识形态中的平等则是对于每一个“人”(而不是法人),这种意识形态使得遵守法律契约成为“天生”的义务,从而使得人们自动地遵守法律,而无需因为忌惮镇压性国家而“被迫”服从法律。

总而言之,阿尔都塞的《论再生产》将结构主义和弗洛伊德精神分析中的无意识理论引入马克思主义,构建起一套意识形态理论,精辟地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如何建构起自己的主体,从而保证了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属于一大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