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摘录
摘录:
◆ 引言
因为尽管这种社会暴政通常不会用酷刑来维持,却会让人民摆脱这种暴政的方法变得更少,会更深入地渗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并让灵魂本身受到束缚。所以,仅仅防范各级官吏的暴政是不够的,还必须防范盛行的舆论与感受导致的暴政,防范下面两种社会倾向:通过民事惩处以外的其他手段,把自身的观点与做法当成行为准则,强加于持不同意见的人身上;限制与其行事方式不一致的个性发展,尽可能地阻碍这种个性的形成,并且强迫所有人都按照社会的模式去改变自己。
无论何地,只要存在一个占支配地位的阶级,那么整个国家的道德观主要就是出自这个阶级的阶级利益,以及这个阶级对其阶级优势的感受。
在法律或舆论强制实施的许可和禁止措施中,行为规范还有一条极其重要的决定性原则,那就是人类对其世俗的主人或者所奉的神灵的所谓好恶可谓是卑躬屈膝。
对于利用立法权或者行政权直接干预个人行为的做法,英国人都抱有极大的戒备心理。他们之所以如此,与其说是出于任何一种公正合理地尊重个人独立性的态度,还不如说是出于一种如今依然存在的习惯性思维,认为政府代表着一种与民众相对立的利益。
本文的目标,就在于彰显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它能够绝对支配社会采用强制与掌控手段来对待个人的诸多行为,而不管所用手段究竟是法律制裁这种形式的有形力量,还是公众舆论这种形式的道德胁迫。这条原则就是:**无论个人还是集体,人类只有出于自卫这一目的,才能去干涉他人的行动自由。违背文明社会中任何一个人的意志,并且正当地对此人行使权力的唯一目的,也只能是为了阻止他危害他人。**出于个人利益,不管是物质利益还是精神利益,都不足以让人去行使这种权力。不能说因为这样做对他更好,因为这样做会让他更幸福,因为在别人看来这样做很明智,甚至是正确的,就振振有词地强迫他去做或不做某件事情。这些方面,都是对他规谏、与之说理、说服或者向他提出恳求的充分理由,却不能作为强迫他的借口,或者威胁说如果不这样做就会让他自食恶果的借口。要想这种做法具有正当性,那么此人应受阻止的行为的目的,必须是对他人作恶。
那么,这个领域就是人类自由的恰当范畴。首先,它包括了意识这一内在领域,要求具有最广泛意义上的良心自由,要求具有思想与感觉自由,以及在所有问题上具有绝对的观点与情感自由,而不管它们是现实问题还是思索性问题、科学问题、道德问题或者宗教问题。
其次,这一原则要求具有品味和追求的自由,具有根据自己的性格制定人生计划的自由,具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并为由此导致的后果所制约的自由;只要没有危及到同胞,那么就算后者认为我们的行为很愚蠢、很乖张或者做得很不对,我们也有按照自身意愿行事的自由。再次,从人人享有的这种自由,就衍生出了不同的个人在相同的界限内联合的自由,即只要不会危及他人,就拥有出于任何目的而结成社团的自由;当然,结成社团者应当是成年人,且没有受到胁迫或者欺骗。
◆ 论思想与讨论之自由
就算除一人之外,所有人都持同一种观点,那么,即便只有这一个人持相反的观点,人类也没有理由去压制这人的意见;这跟此人若是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去压制整个人类的声音是一样的道理。
我们永远都无法肯定地说,自己正在努力压制的那种观点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可就算能够肯定,压制它也仍然是一种罪恶。
他会把站在正确的立场上对抗他人持有异见的世界,当成自己这个世界的责任;纯粹的意外决定了这无数个世界中哪一个才是他信赖的对象,而让他成为伦敦一位英国国教徒的原因,同样也有可能让他变成北京的一位佛教徒或者儒家学者:这些方面,从来不会让他感到烦恼。但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不论论据多寡,都能证明时代与个人一样容易犯错;每个时代都有众多的观点,后世的人们都认为它们不仅是错误,而且是荒谬的。
那么,这种信赖又是怎么形成的呢?因为此人抱有虚心的态度,能够接受别人对其观点与行为的批评。因为此人已经养成了习惯,听得进一切有可能对他不利的言辞,并且尽可能地像听取公正意见那样从中获益,向自己偶尔也向他人解释谬论中的谬误之处。是因为此人坚信,一个人逐渐而全面地了解某个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听取观点各异的人对这个问题的评价,并且研究每一个具有不同思维特点的人,可能用哪种思维模式去看待这个问题。
我们最有理由依据的种种信仰,其实都没有什么可靠的保证,有的只是永远向整个世界保持开放,让世人来证明它们的无根无据。如果不接受这种挑战,或者就算接受了这种挑战,可人们的尝试却失败了,我们也仍不足以全盘肯定这些信仰的正确性;但那样的话,我们就努力做到了人类理性之现状所允许的一切,也并未忽视让我们有机会接触到真理的任何事物。
无论一个人多么坚定地相信,某种观点既是错误的,又会带来致命的后果,并且不止是带来致命后果,还称得上伤风败俗、毫不虔敬(这是我完全谴责的一种说法),然而,若是此人根据自己的个人判断,拒绝听取别人对这种观点的辩解之辞。那么,尽管此人的判断获得了本国公众或同时代人的支持,他也是在假定自己的判断永无谬误。而且,这种假定令人反感的程度或者危险性,完全不会因为这种观点被说成伤风败俗或者不虔敬而有所降低;这个例子,就是所有假定中最具致命性的一种。
可实际上,“真理总能战胜迫害”这种说法,就是那种让人觉得美好的谎言之一;人们不停地以讹传讹,以至于谎言变成了司空见惯的说法,其实它们却不能承受所有的经验的反驳。
真理的真正优势就在于:一种观点正确的时候,虽说它可以被消灭一次、两次,甚至是多次,但随着岁月流逝,通常都会有人再次发现这种观点,直到有朝一日,它出现的时机恰到好处,使它从有利的环境中摆脱迫害,并且最终崭露头角,能够承受后来的一切压制企图。
我们这种纯粹的社会不宽容,虽然不会杀害一人,不会铲除任何一种观点,却会诱导人们掩饰自己的观点,或者使人们不会做出任何积极的努力,去传播这些观点。
即便是一个做了适当研究和准备的人,在独立思考时得出了错误的结论,真理从这种错误结论中所获的益处,也要大过从那些不愿劳烦自己去思考、只会人云亦云者持有的正确观点中所获的益处。
不管所持的观点可能是多么的正确,倘若没有得到充分、频繁和无所畏惧的讨论,它也只能被看作是一种僵化的教条,而非活生生的真理。
世间有这样一类人(幸好,他们不再像以前那样不计其数了),他们认为,只要一个人毫不怀疑地赞同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就够了,哪怕此人并不了解这种观点形成的理据,连在面对最肤浅的反对意见时,也无法做出站得住脚的辩解,来捍卫这种观点。一旦能够受到权威的教导、获得某种信条,这种人自然就会认为,允许人们去质疑这种信条,完全是一件有害无益的事情。
当谈到一种传承的信条,即被动接受而非主动信奉的信条时,当心灵不再受到起初那样的强大逼迫、不再针对信念提出的问题、行使其至关重要的权力去加以解答时,他们却会倾向于日益忘却的信条的具体内容,只记得一些空话、套话,或者往往是迟钝而麻木地赞同,仿佛只需不加深究地接受,无需有意而深刻地去加以认识,或者无需用个人的经历来检验似的,直到这种信条最终彻底地与人类的内心生活脱了节。
这些评价之语,人人都懂,人人都会复述或者默默地听到,且公认它们为真理;可绝大多数人通常都要到经历了痛苦之后,才第一次真正地理解它们的意义。
世间的许多真理,只有用亲身经历加以充分阐释之后,它们的全部意义才能为人们认识到。可即便是对这些真理,若是以前经常听到真正的行家反复辩论,此人原本也可理解到其中的更多真义,而理解的内容也会在其心中留下深刻得多的印象。人类犯下的错误当中,半数都源自一种致命的倾向,那就是人类喜欢不去思考那些不再存疑的事情。
到目前为止,我们只考虑过两种可能性:公认的观点可能是错误的,因而其他某种观点可能是正确的;或者,公认的观点是正确的,而与对立的谬误之间爆发的冲突,对透彻理解和深入感受公认观点的正确性是不可或缺的。不过,还有一种比这两种可能性都更为常见的情形,那就是产生冲突的两种学说并非一正一误,而是全都正确;公认的学说只是体现出了一部分真理,所以需要与之不符的观点,来补充余下的那一部分真理。
人们通过众多公认的实例,援引这些分歧,目的都是为了说明这样一个普遍事实:人类在目前这种智力状态下,只有通过观点的多样化,才有机会公平地呈现出真理的各个方面。倘若看到有人在某个问题上持有异见,与举世公认的观点不一致,那么就算世人是正确的,这种异见者的辩解当中,多半也总有值得我们去倾听的东西;如若让他们闭口不言,真理就会有所缺失。
真正可怕的祸端,并不是真理各个部分之间出现激烈的冲突,而是对一半真理无声的压迫;倘若迫使人们去听取正反双方的观点,他们就总有获得真理的希望。正是在他们只关注其中一方的时候,谬误才会确定无疑地变成偏见,而真理本身也被夸张成了谬误,失去了真理应有的作用。
现在,我们就来简要地概括一下这四大理由。
第一,如果有一种观点被迫保持缄默,那我们至少可以肯定地得知,那种观点有可能是正确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假定我们自己的观点永无谬误。
第二,尽管被迫沉默的观点是一种谬论,此种观点当中也有可能含有一部分真理,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而且,由于人们看待任何一个问题的普遍观点或者流行观点极少或者根本就不是全面真理,因此只有经由对立观点之间的冲突,余下的那一部分真理才有机会彰显出来。
第三,即便公认的观点非但是正确的,而且是全面真理,那么,除非人们即将或者正在激烈而认真地驳斥这种观点,否则的话,绝大多数公认此种观点的人,就会用持有一种偏见的态度去接受它,既理解不了也感受不到这种观点的合理依据。
第四,不仅如此,这种信条的意义本身,也有陷入意义丧失、弱化或者失去它对人类的性格及其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危险:教理非但会日益变成一种纯粹的正式声明,对人类的向善之心毫无用处,而且会阻碍人们从理性或者个人经验中获得和培养出任何一种真实而诚挚的信念。
一名辩论者可能做出此类最糟糕的冒犯之举,就是污蔑持相反观点的人为坏蛋和道德败坏者
一般说来,所持观点与普遍公认之观点相左的人,只能利用仔细研究过的得体之语,最谨慎地避免不必要的冒犯之举,才能赢得人们去倾听,因为稍有偏差,他们往往会一败涂地;而持主流观点的一方所用的肆意谩骂,却会实实在在地阻碍人们宣传相反的观点,阻碍人们去倾听那些宣传这种观点的人的理据。
在任何情况下,舆论都应当根据个案的情况作出自己的判断,即无论何人、无论此人站在辩论的哪一方,只要其辩解方式显得不够坦率、用心恶毒、顽固偏执或者心胸狭隘,都须加以谴责,而不会根据一个人所站的立场,就推断说此人拥有这些恶行,尽管此人的立场与我们自己对问题所持的观点相对立;同时,无论何人、无论此人所持的观点是什么,只要其能够冷静地看待争论、诚挚地评价对手及对手观点的真正本质,既不会夸大事实来败坏对方声誉,也不会隐瞒任何有利于对方或者可能有利于对方的事实,就应给予其应得的尊重。
◆ 论幸福要素之个性自由
任何人都不能让自己去危害他人。不过,倘若一个人不会在他人关心的事情上去干预他人,而在自身关心的事情上也只按自己的意向和判断行事,那么说明我们应该拥有言论自由的那些理由,对此人也同样适用,证明此人理应获得允许,在不受干预和自行承担代价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观点付诸实践。
既然人类并不完美,那么我们拥有不同的观点就是有益之事。同样,我们应当去尝试不同的生活。性格各样的人,都应当获得自由的空间,而不会伤及他人;只要有人认为自己适于尝试,就应当允许他们到实践当中去证明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总而言之,在那些不会从根本上涉及到他人的事情上,人们适于去彰显其个性。
但可惜的是,人类的普遍思维方式几乎不认为个人的自发性具有什么内在价值,或者认为这种自发性本身值得我们去重视。
“人类之目标,或者说永恒或不可更改的理性所规定,而非模糊、短暂的欲望所启发的目标,就是人的各种能力最高限度地、最为和谐地发展成一个完整而一致的整体。”
没人会否认,人们在年少时应当接受教育和培养,以便了解人类业已用经验确证的成果并且从中获益。不过,只有一个人的官能臻于成熟之后,才有权按照自己的方式去利用人类的经验并加以诠释,一个人也才有了这样去做的合适条件。此人的任务,就是找出人类现有的经验中,哪个部分真正适用于所处的环境和他的性格。
凡是任由世界或者周围环境替他来决定人生计划的人,其实除了类人猿的那种模仿本领,并不需要其他的任何能力。只有替自己决定人生规划的人,才会运用其所有能力。这种人必须运用自己的观察能力去观察世界,必须运用自己的推理与判断能力去预见未来,必须运用自己的积极主动性去搜集供决策所用的材料,必须运用自己的辨识能力来作出决断,而在作出决断之后,又必须运用自己的毅力和自制力,坚守自己慎重做出的决定。
其实,欲望与冲动有如信念与自制力,也是构成一个完美之人的组成部分;只有在没有得到适当平衡的情况下,也就是在一组目标和爱好已经发展强大,而原本应当与之共存共生的其他目标与爱好却依然软弱无力、毫无活力的时候,强烈的冲动才会带来危险。并不是因为欲望太过强烈,人们才去干坏事;而是因为人们的良知太过软弱,才会如此。
在我们这个时代,从社会的最高阶层到最低阶层,每个人都生活得战战兢兢,像是时刻处在审查制度那种含有敌意的可怕目光之下。非但在一些涉及他人的事物之上,而且在涉及到他们自身的事物之上,个人或者家庭都不会这样问一问自己:我究竟喜欢什么?究竟是什么东西,才适合我的个性与气质?究竟是什么东西,才会让我身上那些最优秀、最高尚的品质得到公平对待,才能让这种品质茁壮成长和蓬勃发展起来?
要想公平对待每个人的本性,关键就在于允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一个时代践行这种自由的程度,与后人值得去关注那个时代的程度是成正比的。只要允许个性存在,那么就算是专制统治,也不会造成最糟糕的后果;任何压制个性的制度,不论名义上叫什么,也不管这种制度宣称是在执行上帝的意志还是人类的禁令,其实都属于专制主义。
正是由于舆论暴政太过厉害,让“古怪”变成了一种指责,故为了冲破这种暴政,人们才应当都变得古怪起来。不论何时何地,只要富于人格力量,往往也就富于古怪言行;一个社会中古怪言行的多少,通常都与这个社会中人们拥有的天赋多寡、思维活跃度及道德勇敢度成正比。如今之人很少敢于表现得言行古怪,这种现象就是这个时代主要的危险标志。
如今,除了一些僧侣机构,就没有哪个地方完全不承认人类品味的多样性了;一个人既可以喜欢,也可以不喜欢划船、吸烟、听音乐、体育锻炼、下棋、玩牌或学习,但这都无可厚非,因为喜欢这些方面和不喜欢这些方面的人都多如牛毛,谁也无法去指责对方。不过,一个人,尤其是一个女人,若是做了“没人去做的事情”,或者没有去做“大家都做的事情”,就会遭到谴责,像是犯下了某种严重的道德罪行一样,成为万夫所指的对象。人们需要拥有某种头衔或者其他某种等级标志,或者需要位高权重者的关照,才能在不损及自己在他人眼中形象的情况下稍微放纵放纵,享受做自己喜欢的事的乐趣。
中国就是提醒我们注意这个方面的一个例子:中华民族是一个天分颇高的民族,在某些方面甚至是一个极具智慧的民族,在历史早期就很幸运地形成了一套特别优秀的习俗惯例;它们都是中国古人的杰作,连文明程度最高的欧洲人也必须在有所限定的情况下,多少为这些中国古人冠上圣贤和哲者之名。中国古人的非凡之处还在于,他们利用一套极其高明的手段,尽可能地将自己掌握的智慧之精华,深深地印刻在全社会的每一个人心中,并且确保最充分地吸纳了这种智慧之精华的人担任名权双收的职务。无疑,能够做到这一点的中华民族,已经发现了人类进步的奥秘,原本是一定会让自己稳居世界发展之潮头的。可实际情况呢,却恰好相反:他们竟然变得故步自封,一直在原地停滞了数千年之久,以至于他们若想进一步向前发展,就只能依靠外族的力量了。他们已经成功地让整个民族都变得千人一面,一直用同一套准则与规矩统治着民众的思想与行为;这就是他们获得的“成果”,也是英国的慈善家们正在孜孜以求却毫无希望做到的事情。
◆ 论社会对个人行使权力之限制
可即便如此,最终做出决定的,仍是此人自己。他不听从忠告与提醒而有可能犯下的所有错误,都远不如允许他人自以为是地约束此人去做对他有利之事所带来的弊病那么严重。
总而言之就是,不论何时,只要出现了明确地损及个人、公众的行为,或者明确地具有损害个人、公众之行为的危险,这种情况就不再属于自由的范畴,而应归入道德或法律的范畴了。
不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既没有违背自己对公众所负的任何一种特定义务,也没有对除自己以外的任何一个确定的个人造成明显的损害,却给社会带来了纯属偶然的危害,或者还可以称之为推定性的危害,那么为了人类自由这种更加重要的利益,社会是能够承受这种危害的。
公众其实持完全漠不关心的态度,根本无视他们谴责其行为的人是否快乐与方便,一心只关注自己的喜好。世间有许多的人,都把他们厌恶的行为看成对自己的一种伤害、当成对他们自身情操的侮辱,因而对之深恶痛绝;
我们通过大量的实例就不难看出,扩大所谓的“道德警察”的权限,直至侵犯最无可置疑的合理合法的个人自由,正是人类最普遍的倾向之一。
此人说:“在我看来,一切与思想、观点和良心有关的问题,都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一切与社会行为、习惯和关系有关的问题,都位于法律管辖的范围之内,只受属于政府本身的一种自由裁量权管辖,而个人并不具有这种自由裁量权。”
◆ 论自由原则之应用
这两大原则中的第一条,就是:个人的行为如果只关乎自身而不涉及他人,那么个人就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来对整个社会负责。如果别人出于自身的利益而认为有此必要,那么向一个人提出建议、作出指导、进行劝说和退避三舍,就是社会表达出对此人行为的厌恶或者谴责时,能够正当地运用的几种手段。第二条原则就是,个人应当对自身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负责,并且,社会若是觉得为了保护其利益而必须用某种形式加以惩处的话,此人就有可能受到社会惩罚或者法律惩罚。
可是,倘若将自己卖身为奴,此人就是放弃了他的自由;实施此种行为之后,他就放弃了未来运用个人自由的所有权利。所以,此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是违背了自己的本来目的;这一目的,原本是允许他处置自身的正当理由。他不再是自由之身;从那以后,此人的处境就不再具有他自愿继续留在这种处境当中时,原本会带来的那种假定优势。自由原则,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自由地让自己失去自由。若是允许一个人失去自由,此人最终获得的,并不是自由。
在涉及自身的事情上,一个人应当能够自由地按自己喜欢的方式去行动;但是,他不能以别人的事就是他自己的事为借口,随心所欲地代表别人去行事。
如今人们依然没有认识到,若是将一个孩子带入世间,却让孩子没有美好的前景,既无力提供食物养活其肉体,也无力去教育和训练其心智,那么,这种做法既是对不幸的孩子的一种道德犯罪,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道德犯罪;倘若父母不去履行这一义务,那么政府应当让这种父母倾其所有,确保他们履行这一义务才是。
政府主导的普及性教育,不过是谋求把民众塑造得彼此毫无二致的一种手段罢了;塑造民众所用的,是让政府中主导势力感到满意的那种“模具”,而不管这种主导势力是君主、教会、贵族阶层还是当代的绝大多数人。政府还会根据这种主导势力统治的有效程度与成功程度,确立起一种对民众心智的专制统治,再自然而然地导致对民众之肉体的专制统治。由政府确立和控制的教育就算确实存在的话,也只应当是作为众多具有竞争性的实验当中的一种才存在,而这些实验的目的,则是为了树立榜样、提供激励,以便让其他种类的教育也达到某种优秀之标准。
为了防范政府通过这些安排对舆论产生不正当的影响,通过一门考试所需掌握的知识(除了那些纯粹的工具性知识,比如语言及其运用)应当仅仅限定在事实和实证科学的范围之内;即便是高等级的考试,也该如此。针对宗教、政治或其他有争议的主题的考试,不应考查观点的真伪,而应当考查事实,比如某某作者、某某学派或者某某教派出于某某理由而持有某种观点。
政府的干预若是没有达到侵犯自由的程度,那么反对政府干预的观点就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观点就是,对于待办事项,个人有可能完成得比政府更好。
在许多情况下,尽管平均来看,个人干某件具体事情时不如政府官员那样好,但此事仍然值得由他们而非政府去干,应将此事当成他们教育自身心智的一种方式,当成一种强化他们的主动能力、锻炼他们的判断能力、深入了解自己必须主动去加以解决的那些问题的手段。
第三类观点,也即限制政府干预最有力的一种理由,就是让政府获得了多余的权力这种严重的弊端。
一个政府,若是将关乎个人心智拓展与提升的利益放在次要地位,而把让他们多获得一点儿行政管理才能,或者多获得一点儿类似于在事务细节方面进行实践所带来的才能放在首位;一个政府,若是为了让民众变成其手中更加温驯的工具而阻碍民众的发展(即便是出于有益之目的而这样做),它就会发现:依靠卑微渺小者,是无法真正成就任何宏图大业的。这种政府以牺牲一切为代价而确立起来的完美机制,最终却会让它一无所获,因为那种机制缺乏生命力;可为了让国家机器运行得更加平稳,这种政府也更愿意把这种生命力扼杀了。
◆ 约翰·穆勒│生平大事年表
1830年:穆勒认识了哈丽特·泰勒夫人,两人做了20年的朋友,才结为夫妻,哈丽特对穆勒自由主义思想的形成发挥了重大影响,《论自由》开篇即是穆勒对她的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