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文明通论作业:《功利主义》读书报告#脑残气质十足,供批判用#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1806年5月20日-1873年5月8日),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他支持边沁的功利主义。这篇读书报告就是关于他写的一本介绍、论证功利主义的书,书名便是“功利主义”。读书报告将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书中穆勒观点的梳理,第二部分是本人的读后感想。
第一部分 内容概述
一,绪论
在绪论中穆勒尚未对功利主义进行论述,而是对后文中的论证进行一些准备。
书中罗列了一些伦理学的派别,如自然官能学派,直觉主义学派,归纳主义学派和先验派。
自然官能学派他们认为人可以仅凭我们的感觉本能就确定善恶之辩。而穆勒认为自然官能学派是不可信的,因为且不说善恶尚存争议,况且我们确实不能像看见红就是到这是红那样确定一个行为的善恶。
直觉主义学派和归纳主义学派他们都认为有一个最高的原理来判断我们所有行为的对错,不同之处在于直觉主义学派认为道德原理是人们先验知识,而归纳主义认为道德原理来自于生活经验的归纳总结。
先验派是以康德为例——他认为道德的首要原则是“你的行为,要让他所根据的行为规则可以被所有的理性人接纳为一条法则”——尽管这个规则可以符合我们生活中的经验,但是他却在事实上无法推导出我们生活中的其他道德规则。
在评论其他理论的同时,它提出三点:
1,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因此可以认为,行为的特征和色彩必定得自于其从属的目的。
2,终极目的是无法被证明的,任何事物凡是能被证明为善的必定是因为其能作为得到某种不言自明的善的手段。
3,因为我们在生活中对于对与错除了感情没有其他可以考察,因此人的感情——幸福,也就是功利主义的原则和目的是其他学者无论如何都绕不开的。
二,功利主义的含义
一个事物的属性一般都是在与不同事物的对比中呈现的,穆勒在这一章中通过列举对功利主义的种种误解和非难说明功利主义是什么和不是怎么。
1,有人认为功利不考虑人的快乐,只是单纯的各种利益;另一些人则恰好相反,认为功利只是人一时的粗俗的享乐,而不顾现实的利益得失。而事实上,功利从来都不是某种与快乐判然有别的东西——功利主义就是获得更多的幸福和免除更多的痛苦。
2,有人非难功利主义说功利主义认为人除了快乐不追求别的东西,这将把人放在和猪一样的地位。穆勒回应道那些认为追求快乐会沦为猪的人才是真正的在贬低人,认为人只能体会到和猪一样的那些快乐。事实上人可以享受到更多更高级的快乐从而使人区别于猪。紧接着又有人说如果如果是这样那是不是人其实还没有猪幸福?——的确,穆勒认为,猪比人容易满足,但是并不意味着猪就比人幸福,幸福和满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苏格拉底是不满足的,但是理性让他不羡慕那些满足的猪,因为即使是高级的不满足,也来得比低级的满足幸福。如果要问是什么让人不愿做猪——那可以认为是尊严感。而哪些是高级的快乐,应当让体验过各种快乐的理性人做出这个裁决。
3,人不需要那么多幸福也能生活,因此人并不用追求幸福?——事实上的存在许多人舍弃自己最大的幸福。但是功利主义的的原则和这个现实并不矛盾,因为功利主义的功利不是单个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功利主义的不否认牺牲是一种美德,但是当个人的牺牲能换来比牺牲掉的更多的功利时牺牲才是有价值和有意义的对的行为。而且有足够的事实可以让我们相信,牺牲者不会不为了更多的幸福而平白无故地牺牲自己。
4,有人责难功利主义者只关心行为造成的结果却不关心行为本身的性质,这个非难其实是混淆了对行为的人的道德评价和对行为的评价——如果一个行为人出于善意的举动导致了减少功利的结果,我们评价行为时依然只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功利的原则,伦理学的任务是考察行为规则而非动机。动机虽然与人的品格有极大关系但却和行为的对错没有关系。况且从长远看,正是行为的好让这个人成为一个品格好的人。
5,任何宗教都不会对功利主义构成非难,任何能为其他伦理学说佐证的说法同样也可以为功利主义服务。
6,有人说,人不可能在做出每个行为前都仔细考虑这个行为会对所有相关人产生什么什么后果——这个也是如此不值一驳,因为人类有上千年的时间产生了许多具体的符合功利原则的行为规则。
7,还有人说如果承认功利原则,会让人在行为时将自己作为视作道德规则的例外,觉得如果自己违反道德规则的功利将会大于遵守道德规则的——可这并非是功利主义独有的特点,这其实是由于人类事务本身的复杂性,使任何规则都无法太过刚硬,都要空出一定的余地。但也不能说有了规则反而比没有一个规则让人更加混乱了。
三,论功利原则的最终约束力
有人怀疑功利主义的对人的约束力能够从何而来?也就是认为功利主义无法对人产生约束力——但这看起来是对功利主义的怀疑,其实是一切伦理学学说都要面对的问题。许多具体的道德规则在人类长期的生活中都蒙上了神圣的光环,但是相比起来抽象的多的第一原理却不那么真实了。但是即使我们感觉不到,只要承认功利主义那么所有道德原则的约束力就是功利原则的约束力来源——或者是和社会和谐一致的需要,或者是对上帝的至善的服从——凡可以为其他伦理学说所用的外在约束力同样也可以为功利原则所用。
而功利原则的内在约束力,穆勒认为是人的情感。无论你相信道德原则是什么——是功利原则,是一个“物自体”,或者是上帝的旨意,都必须要通过人的情感起作用——即当做错事的时候,你的情感要感到忧虑、沮丧;当做了对的事的时候,你要有一种满足感。——所有的外在约束力只有通过人的情感才能起作用。随着人们的教养和社会化的提高,只要有恰当的使人与社会利益和谐一致的制度设计,那么人们将越来越将公众利益视为理所当然,以至于自己难以想象他们怎么能不顾公众利益地只追逐自己的私利。
四,论功利可以得到何种程度的证明
就像上文所说的,终极问题无法得到一般意义的证明,即无法得到推理性的证明。但是作为事实的第一原理可以依靠我们的感官,从经验得到证明。某样东西能被看到的唯一证据是我们看到他,某样东西值得欲求的唯一证据是我们实际上在欲求他——显而易见的是,人们的确都在追求着幸福,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得到的初步证明。
需要证明功利原则,还需要证明的是,人们只追求幸福——而事实好像又与这个不太一样,因为也有人追求权力、金钱、美德等。经过自习考察可以发现,美德、金钱和权力等或者是追求幸福的手段、或者是这些手段在人们的意识中已然成为幸福的部分,如果不是能增进幸福,很难想像他们会被追求。
还有人怀疑说:我们追求一样事物也有可能并不是欲求的驱使,而是意志的驱使。的确,现在我们做许多事都不完全是欲望的驱使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意志的选择最初都要脱胎于欲望,想要什么后果不想要什么后果决定着意志的选择。
五,功利原则与正义的关系
在生活中,正义似乎常常与功利相对立,但是不可否认正义总是难逃与利益的联系。人们总是倾向将在主观上感受到却又一时不能找出理由的感情视为独立存在的实物,考察正义是不是这么一个独立存在的实物需要考察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穆勒列举了几个典型的正义和非正义的例子,分别说明:
1,不义意味着剥夺了一个人本应取得的权利。
2,正义的实现基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3,使他人有充足理由期待得到的利益落空也是不义的。
4,在关涉到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公正才意味着正义。
5,在处于不同利益立场时,不同人观念中的正义是不同的。
6,正义与一般道德规则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可强制执行性。
7,如果要把一般道德和正义区分开来,还需要承认后者必然有相应的权利人。
最后总结正义为何物时,穆勒认为正义是存在权力相对人的行为规则,这个行为规则因为其关涉公益,并且与我们社会中的人生活如此密切联系,以至于这样的行为规则被套上了神圣的光环被区别于一般的道德规则,并且违反正义的规则会令人产生不同寻常的愤怒——也就是愤怒——本质上是因为观察者同情心的扩大和对公共利益关切,产生的报复的欲望。
最后,穆勒表示在历史上正义概念的不断变迁其实反映了公共利益的变迁——人们惊讶于过去社会中存在的种种不公平时可能正忽视着当下存在的将来看来可能更加不公的种种现象。如此,穆勒认为自己证明了一切正义问题其实都是利益问题。
第二部分
这是一本很薄的小册子,看的时候基本没有什么让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因为书中的许多观点在现在的我看来似乎已经是理所当然了,我想这应该要算是功利主义在现代社会取得的胜利。看书和思考的过程中一些琐碎的思考简单阐述如下
1,功利主义与神的退位
“某样东西能被看到的唯一证据是我们看到他,某样东西值得欲求的唯一证据是我们实际上在欲求他”我觉得这句话应该算是整个功利主义论证的基石。
经过查阅资料可以发现穆勒是一个经验主义者,经验主义者认为人原本的心智是一张白纸,人们可靠的知识必须要通过经验获取。与之相对的理性主义认为人类的知识可以通过单纯的推理得到,未必需要经验的获取。对经验主义者而言在生活中没有经验依据的直觉或者迷信都不是可靠的知识。正是这个认识论的观点,他才会从生活经验中去寻找伦理学的依据,并将“证据”作为证明其理论的基石。由于我们人的经验必然是以我们人自身为中心出发取得的经验,因此我们的知识都必然是真正的“以人为尺度”的知识,并不为上帝的“启示”留下空间。功利主义与宗教神学下的许多伦理学的区别与进步之处也在于他将人放在了价值判断的中心。
与之遥相呼应的还有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所说“从古至今的所有进步的社会运动,不外乎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句话中“身份”的效力从何而来?一个人的身份必须要来自一个外在权威的授权,那个授权的权威也需要一个更高的权威授权……这样层层追溯最终会追溯到一个最高权威,这个最高权威从何而来?撇开历史的真实,在观念上人们都需要寻找一个“神”为这个权威授权。再看契约,一个契约的效力和内容都取决于契约订立的各方的自由意志,因此可以毫不怀疑的说,这句话中“身份”到“契约”的变化也反映出了在社会的历史变迁中的神的地位衰退。
当人成了价值的主宰之后,伦理学最合理的也是最后的结论就是:没有高于人的价值,最值得追求的就是人们正在追求的。简而言之:“按老规矩办!”自此人们摆脱了过去的社会中高于人的权威的束缚获得了自己的自由,伦理学不再约束着人们的行为,相反地,伦理学成为了人们行为的结果,存在的目的是为人类的行为作合理解释。
2,功利主义的论证在何种意义上是成立的?
穆勒在书中的论证很有说服力,但是像其他的许多伦理学派别一样,他的论证依旧是在一个不够坚实的支点上——因此这个理论杠杆的力量最终还是有限。
尽管在书中穆勒的经验主义的认识框架中,功利主义的一切“论证”都是那么自然而然,在我们的人生经验中似乎完全无法找到能够用来反对穆勒的论点的证据。但是要注意的是这都是在经验主义的认识论下才成立的——这样的认识方法对于一个相信上帝存在的人来说并不比无神论者眼中对上帝的论证更不荒谬。穆勒自己也提到了“终极原理是不可能得到证明的”,但是他狡猾的在这之后加了句作为事实的第一原理可以通过我们的感官认识,这才导出他后面所说的、我们体验到的“作为事实的第一原理”——“我们追求快乐所以快乐才值得追求”。
对一个基督徒来说,我想他对这句话至少可以这样反驳:终极问题之所以无法证明是因为人的认识有限,所以伦理学的终极问题需要寻求上帝的启示。
对于两种认识论信仰的人来说这两种说法对于他们有着截然不同的可信度,基督徒无法怀疑神的实在性,科学家无法想象神的实在性。
从这一个小问题出发推广开来,所有证明的问题追根到底还是一个信仰的问题。即使自称有科学精神的人他心中坚持的其实是对“实证”和“逻辑”的信仰。因为终极问题都超出我们的经验,我们只能选择自己愿意相信的那个假说。
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当一个人觉得自己信仰基督生活能更有意义时,旁人凭什么指指点点乃至哂笑他“迷信愚昧”呢?在最终意义上拜科学教未必能比哪一个宗教更加高贵。用刀叉的何必看不起用筷子的。
2,探究功利主义最终的约束力
如果一个善的理念都找不到在现实中实现的途径,那么说这个善是没有意义的——没有可能实现的善是没有意义的。应当包含着可能。所以对于一个伦理学学说,约束力问题是个重要的大问题。
穆勒在书中提出功利主义(也包括其他一切的伦理学学说)的最终约束力都是来自于内在的人类的情感,外在的约束力量也要通过内在起作用。具体到各种具体的正义的行为上,则正义的行为也需要人们人们心中的情感:正义感实现。
可惜穆勒的思考止步于此,它将情感当作了某种实在的,独立于物质世界的东西了。这个问题我想在这可以继续批判地深入探究。
首先,既然正义感要作为约束人的行为的最终原因,那么他就应当是一个能够独立存在的实在的东西。在第五章“功利主义和正义的关系”中,穆勒提出了其实正义感是一种对于对社会有威胁的行为的报复欲望,这种在别人的遭遇中看到对自己利益的威胁的能力则是社会联系的发展所致,可见在他看来正义感不是什么具体的实在的东西。所以情感也就不应当作为人的行为最终约束力,在这一点上穆勒前后观点出现矛盾。
正常的人都有喜怒哀乐等情绪和爱欲惧的情感,但是这些情感背后的本质是什么?难道他们真的是上帝赐给我们的最优厚的礼物吗?我认为不是的,人的情感不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人的意识作为物质世界的反映,一定能在现实中找到原因。现代的心理学已经可以告诉我们答案:情感是一种人在意识中的对客观环境中有利或有害事物的反应。简而言之,情感就是在进化过程中积累下来的对某种事物有利性(或有害性)直接可以感受到的经验。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得到了什么好处后我们一般会感到愉快,而痛苦一般是在吃了亏以后。
明白了情感的本质,我们就容易看出我们之所以推崇一个行为是因为这个行为能够我们带来好处——不管是直接地让我们受益还是通过造福于社会而间接地有利于我们。
可是为什么这个行为对大家有利我就要去做呢?为什么这个行为对大家有害我就不能做呢?对于行为人这个个体来说,有利/有害的评价和社会的其他人往往是相反的,那么究竟是什么让行为人抛弃了一己之见,接受了社会中其他人对行为的评价呢?
在生活中我们不少见危害社会的行为被惩处的例子,一个人敢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在社会观念中就被口诛笔伐,在社会存在中接受刑罚制裁。甚至社会危害性被列为应受制裁的犯罪的属性之一。从这些事实就足以得出暴力制裁才是功利原则在社会中得到实现的最终约束力——而非情感,情感只告诉你该怎么做,社会的暴力强迫你非这么做不可。
尼采说:道德是社会群体对个体的驯服。可谓一针见血。
4,“自然法”的奇幻漂流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中,我已经说到功利主义的盛行和深入人心反映着“神”这样超验的概念在人类社会中的影响日渐衰微。但是那个时代的影响还远没有完全消失,或许永远也不会消失——过去我们看“神”的那副浸淫着神圣的荣光的有色眼镜今天被用来打量另一些高贵的语词,过去对“神”的崇拜在今天反映在一些同样超验的概念中,这些概念有“人性”、“普世价值”等等——这些词在使用时总是让我们热血沸腾激情澎湃,也在成千上万正气凛然的文章中数见不鲜。然而在情感被这些语词激发之后却少有考虑作者所指是不是真的和这些语词所指相称——他们不觉得这些语词有所指,而径自将其作为真理的黄金贴在了自己描述的内容上。——他们就像那些“上帝的代言人”随意地使用这些语词。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说:其实,只要‘语言’、‘经验’、‘世界’这些词有用处,它们的用处一定像‘桌子’、‘灯’、‘门’这些词一样卑微。
在此我将利用功利主义的思路一探“自然法”的背后。
大一刚入学的第一节法理学导论课上,老师就在讲台上提到“纽伦堡审判是自然法的胜利”:在纽伦堡审判中,对于德国战犯的审判成了法官们的一个难题,战犯们都是依照他们国家的法律采取的战争行动,根据国家元首的命令采取的屠杀——对他们的审判没有实在法上的依据。但是他们又确实在战争中做出了令人发指的暴行,按照人们的正义观念这样反人类社会的行为又必须要得到制裁。
面对观念和现实的差距,法官们搬出了法理学中的概念:自然法。法官们告诉战犯们,尽管这场他们的暴行在国法的评价下是合法的,但是在实在法之上还有一个更神圣的法,那就是自然法。自然法代表了正义、公正、人道主义等价值和原则,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应当服从这些价值和原则,德国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也就应该坚决反对执行,而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因此也就不存在管辖权和溯及力等实在法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战犯们应受到违反自然法应有的审判。
这些观点的确掷地有声,正气凛然,伸张了正义,惩处了战犯。可是待我如今冷静下来看,所谓自然法的胜利其实是正应了中国那句古话: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法律讲究确定性,但是自然法恐怕是最不明确的一种法学概念了。没人说得清它的外延有什么,只能用“正义”、“公平”等同样模糊的概念来定义它。用这样模糊的法律来进行审判,这场审判的正义性又何在呢?
其实在纽伦堡审判中审判战犯们的不是法律,而是政治。法官们所说的自然法是正是披着法律外衣的强权,强者说自然法是什么自然法就是什么。(因此当国际法庭上出现自然法身影时,我们不应该欢欣鼓舞,而首先应提起警惕。)
不过我不是为纳粹辩护,不是为大规模的屠杀辩护。我只是希望用思考的手术刀隔开自然法的表象后看到审判背后的本质。
看上去是自然法的胜利,但其实这也是“功利原则”的有一次胜利,是人类摆脱达尔文的优胜劣汰魔咒的又一次胜利。如果说真的有什么自然法的话,那么不是抽象的人性,不是堂而皇之的正义,而是“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才是自然法。敢于挑战现存人类社会秩序,企图损害其他国家利益来构筑自己国家美好前景的轴心国输了但是本质上不是输在没有什么抽象的说不清道不明的人性,而是输在他企图掠夺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倒在了功利原则上。在这场挑战功利原则的斗争中,印证了本文第三部分的观点:功利主义的最终约束力——群体的暴力对挑战功利原则者施加了惩罚,强力的捍卫了社会中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尽管残酷,尽管看上去不如“自然法”的故事那么彬彬有礼。
就像李安在电影《life of PI》中一样,我想问一句:你相信哪个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