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笔记
柏拉图意识到了希腊伦理遭到了一种新的原则的入侵,他希望借助伦理的外部形式来抵抗伦理的败坏,但这从根本上损害了伦理内部的冲动,即自由的人格(10)。
自由最初的形式是所有权。家庭代表了普遍性,市民社会是独立人格的相互需求,国家则是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统一的伦理和精神,国家的法是最具体形态中的自由,在其之上就只有世界精神的绝对真理了(43)。
权利只能是人的权利,从契约中产生的权利不是对人的权利,而只能是对物的权利(49)。
人只有在所有权中是作为理性存在的;这不是因为所有权满足了人的需要,而是因为它抛弃了人格的纯粹主观性。(50)换句话说,人格是纯粹主观的,财产则是通过普遍的法进行保障的客观事物,财产权则实现了主观性与普遍性的统一,扬弃了人主观性的随意和任性,达到了契约关系中的理性自由。
柏拉图认为人格没有能力去的私有财产,所以他的理想国理念侵犯了人格的权利(55)。
人类的平等是作为人本身的平等,也就是在占有财产的来源上是平等的,即人必须拥有财产,而具体占有的多少则是特殊性的问题。也不能因为财产占有的多少认为自然界不公正,因为自然界不是自由的,也就无所谓公正不公正。所以,正义要求财产一律平等也是错误的,正义应当仅仅要求人们都有财产。法只关心普遍性,不关心特殊性(58)。
人只有在自我意识上认识到自己是自由的,才算是占有了自己,成为了他本身;同时,这种占有使他可以把自己的可能性、能力、素质等变为现实,使他成为有能力取得物的形式(也就是自由的)(64)。
赞同奴隶制的观点将人看作完全的实存,反对奴隶制的观点则将人看作完全自在的、自然的存在。但是,如果人(甚至一个民族)完全出于自己的意志选择成为奴隶呢?这仍然没有否认奴隶制本身。因此,关键不在于人不应奴役他人,而在于奴役者和被奴役者的身份本来就是不法的。在这个层面上,自由的理念只有作为国家时才是真实的(65)。
黑格尔将自由的普及到所有权自由的普及视作历史精神在其自我意识中的前进(70)。
当作为伦理整体的国家要求剥夺人的生命,人需要献出生命,但他没有权利自杀,因为生命不是外在于人格的实体,而是内在于人格的,而人格不能对自己做出判断(79)。
契约是双方之间的共同意志,而不是自在自为的普遍意志,且客体是个别的外在物,因为内在人格无法被当事人单纯任性地支配。因此(反对康德),婚姻不是契约,国家也不是契约。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是将私有制的规定套在国家这一更高领域上。国家是理性的、绝对的,契约是任性的、私人的(82; 90)。
家庭是自然的、直接的伦理精神。当家庭的实体性向前运动、分解后,产生了相对性的观点,之后就成为了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各个承远作为独立个体的联合,也就是在普遍性中的联合,包括以下要素:成员的需要、保障财产和人身的法律制度、维护特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在致力于普遍性的公共生活中,外部国家返回自身,并在其中实现统一(174)。
家庭使人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是以爱为基础的自我与他人的统一中的一员(175)。市民社会是中介性的基地:在这里,每个人都以自己为目的,但他人又是每个人达到特殊目的的手段,而特殊目的也因此获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市民社会是家庭和国家的中介,但它的存在和巩固需要以国家作为前提(198)。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实体性伦理生活的理想原则。但是,当时特殊性的原则已经侵入希腊伦理。面对特殊性的要求,柏拉图只能提出纯粹实体性国家与其对立,并将其(无论是私有制还是家庭形式)从实体性国家中排除出去。柏拉图这种排除特殊性的努力是徒劳的,因为它与特殊性原则中的无限权利相矛盾。人格本身无限的原则,即主管自由的原则,在之后的基督教中以内在的形式出现,在罗马世界中以与普遍性结合的外在形式出现。特殊性的原则不是作为自由,而是作为必然性出现的,因为特殊的东西必然要把自己提高到普遍性的形式,并在这种形式中寻找、获得它自己的生存(200)。
法律和国家问题的关键是它们的制度是合乎理性且绝对必要的,而它们的产生和建立的形式则对它们的合理性并不重要(230)。
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显示出来的、自知的伦理意识。也就是说,国家是理性的,且是自在自为的。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显著区别是,如果国家和公民社会一样以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为最终使命,那么单个人的利益就是国家结合的最终目的,成为国家成员也就是任意的事了。但国家显然并非如此(253)。国家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成为现实是伦理的绝对目的。国家是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有意识地使自己成为实在。国家是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258)。国家高于自然生命,就好像精神高于自然。人们要将国家看作神来崇敬(285)。
卢梭将意志作为国家的原则,但他理解的意志不是黑格尔所理解的绝对理性,而只是个人意志。卢梭的公意也只是个人意志的结合。社会契约只是个人意志的结合,而这种个人意志以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基础。这破坏了国家的绝对权威和尊严。因此,这种思维会导致一种前所未有的观念:将一切存在的事物推翻后,以纯粹想象的理性为基础从头开始建立国家制度。因为这些都是缺乏理念的抽象的东西,所以这种尝试最后会导致残酷的结果。为了反对这种原则,我们应当记住:客观意志是在它概念中自在的理性的东西,无论它是否被单个人所认识或被其偏好所追求(255)。
爱国情绪本质上是一种信任情绪,是这样的意识:我的特殊利益包含在国家的利益和目的中,因此国家对我来说不是他物。拥有这种意识的人就会获得自由。因此,如果认为爱国情绪可以自行开端,也就是可以从主观思想中产生出来,那么它就会和意见相混淆(267)。国家的目的就是普遍利益本身,而这种普遍利益又包含特殊利益,是特殊利益的实体(269)。
宗教关注的是内心生活,即个人化的情感,国家则关注的普遍的利益,并以法律义务的形态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国家像宗教那样提出要求,就会危害人内心的权利;如果宗教像国家那样行动,就会变成暴虐的宗教(282)。但是,国家和宗教也具有统一性。国家不仅是机械的创造,还是具有自我意识的自由合理的生活、伦理世界的体系,所以人的情绪和对情绪所代表的原则的意识,也是现实中国家的一个本质环节;同时,教义在现实中也是一种外部表达,经常与伦理原则、国家法律紧密结合在一起。在很多情况下,宗教会自认为代表了神的王国,将国家仅仅看作自己的手段,要求国家无条件尊重宗教自由。但是,在这个意义上,科学也可以拥有这样的地位,而且比宗教更有说服力;进一步的,科学同样可以要求独立,将国家看作为科学服务的手段(275)。因此,教会和国家都以真理和合理性为内容,在内容上并不对立,只是在形式上不同;当教会的教义触及客观原理或伦理和理性的东西时,就会直接过渡到国家的领域(277)。
当我们讨论“国家制度应由谁来制定”这个问题时,暗含了一种假设的状态,即不存在任何国家制度,只存在集合在一起的原子式的群氓。但是,这种状况从未出现过。国家制度随着时代而产生,却不能被视作一种制造的东西,而是自为存在的东西。不存在国家制度的制定,只存在国家制度的变更(290)。同时,每个民族的国家制度取决于该民族自我意识的性质,民族的自我意识包含着民族的主观自由,因而也包含着国家制度的现实性。国家制度不是被制造出来的东西,是理性东西的意识,而这种意识在民族几个世纪的历史中得到发展(291)。
黑格尔认为,君主是国家中个人因素的载体。在古希腊时,虽然已经产生了做出决策的国家机构,但最后的决断权力属于完全外部的现象,即神谕、祭祀牲畜等。这是因为,希腊人的自我意识还没有达到主观性的抽象,还没有了解到“我要这样”这种决断必须要由人自己来宣示(300)。到了现代,国家是自为的理性实体化,他完成目的的行动只能由自己来做出决断。这时,虽然国家的主要功能,也就是完成目的的过程由法律和各种机关来进行,但需要有一个人格来进行“我要这样”的决断,而国家本身也只有通过这种个人因素才能成为一个单一的东西,才能扬弃一切自我的特殊性,制止各种争论。这个人格就是君主(296)。君主的作用不是他真正实行的权力,而只是他代表的主观性。也就是说,在一个组织良好的国家中,法律是客观的部分,君主则负责在最后把“我要这样”加到法律上。君主以自身为依据,他就这个概念本身来说是合理的、自为的,而除此之外他有的东西都是特殊性的概念(302)。在这个意义上,不存在任何与王权对立的人民主权,因为没有君主,就没有整体的划分,也就没有国家,人民就只是无定形的东西,人民的概念本身也就不存在了(298)。因此,君主选举制是所有制度中最坏的一种,因为它从多数人的偏好、意见和任性出发,使国家权力受制于私人意志,变成私有财产,削弱了国家的主权(304)。
人民所代表的恰恰是缺乏深刻的认识和判断、不清楚自己的利益的人(319)。由个体组成的“多数人”(或被称作“人民”)只是一种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群体。若将政治生活中的共同体重新分解为这种群体,就是分割了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使政治生活悬在空中(323)。
国家制度的本质是一种中介关系。专制国家只有君主和人民,人民对国家的作用仅仅是作为群众产生破坏性作用(322)。
存在两种等级:供职于政府的普遍等级和其他私人等级(322)。各等级居于政府和人民之间,要求既忠实于政府的普遍利益,又忠实于人民的特殊利益(321)。
所有人都应当参与国家事务的看法是肤浅的,它试图给国家灌输没有任何合理形式的民主因素。它吸引人的原因是它死抱住每个人都是国家成员这种抽象的规定,而肤浅的思维正是抓住抽象概念不放的(326)。在代表制下,单个人不再作为无限的人出现。关键是代表应当具有处理普遍事物的品质(327)。代表的意义不是对选民对代表性,而是利益本身就体现在代表身上(329)。等级制度的使命也不是帮助国家事务讨论决定,而是保障不参与行政的市民社会成员形式的自由权利(330)。个人所享有的形式的主观自由则主要通过形成公众舆论来表达(332)。当人们享有言论自由、发表了意见,他的主观性就得到了满足,容忍度也会提高。公共舆论的具体意义和表达不值得重视,值得重视的是它具体表达中隐隐呈现的本质基础(334)。
黑格尔认为战争是必要的,战争强化了对私有财产权利的认知、强化了民族的伦理健康、巩固国家内部权力。他否认康德提出的“永久和平”,因为国际社会中国家是个体,而个体本质上含有否定性。当一批国家组成一个家庭,因为个体性,这种结合必然会产生对立面、创造敌人(342)。
个人为国家的牺牲是个人的个体性与国家主权的现实性之间的中介,人通过牺牲自己达到自由的实存。赴死本质只是否定的东西,没有任何价值。现代世界之所以赋予英勇价值,不是因为它是个人的活动,而是某一整体的一部分的活动;同时,英勇行为的敌人也不是单个人,而是敌对的整体。枪炮的发明也代表了英勇行为从个人性向集体性的转变(344)。
世界历史是理性各环节从精神的自由概念中引出的必然发展,也是精神的自我意识和自由的必然发展,也就是普遍精神的实现(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