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抄

政治哲学

乔纳森·沃尔夫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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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我们反思这些问题,困惑就出现了。是否有很好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一个人应该比另一个人拥有更多的财产?对我的自由是否存在正当的限制?政治权力与经济上的成功应该是何种关系?在有的国家,很少人能够掌握政治权力,除非他们已经很富裕。而在有的国家,那些取得了政治权力的人很快就富裕起来了。但是,拥有财富与享有政治权力之间是否应该存在某种联系呢?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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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定如何最好地证成国家( state)之前,我们最好先弄清楚国家是什么。我们通过历史和当代政治知道,有很多不同种类的国家。或许大多数读到这些文字的人生活在现代自由民主制下。还有的人生活在仁慈的或暴虐的独裁制下,这种独裁制可能建立在军事统治、世袭君主、政党或其他什么东西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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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显然拥有或者至少声称拥有政治权力。我们已经看到,洛克把政治权力界定为制定法律并惩罚不服从法律者的权利。社会学家马克斯 ·韦伯( Weber, 1864—1920)提出了一个类似的观点,如果用更加耸人听闻的话来说就是,国家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垄断了合法的( legitimate)武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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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人们经常主张,国家有两个根本特征:第一,它维持着对合法的强制或武力的垄断;第二,它为其领土范围内的每个人提供保护。这

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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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用 “自愿主义 ”这个术语来指前面提到的洛克所捍卫的观点:凌驾于我之上的政治权力只有通过我的自愿行为才能创造出来。他人不会拥有凌驾于我之上的政治权力,除非我已经授予他们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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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在洛克看来,即便国家确实符合我的利益,这也并不能推出国家就是正当的。

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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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民应该服从国王只要可能造成的损害小于反抗可能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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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或许就是边沁自己的真实观点: “就(人民)整体而言,当服从符合他们的利益时,他们就有义务服从。[2]将这段话扩展一下,就可以提出以下几点: 1.当且仅当一种法律与其他法律(或没有法律)相比,促进了更多的人类幸福时,这种法律才应该获得通过。 2.法律应该因为是法律而得到服从(也会因为不服从意味着惩罚而得到服从),而且只有为了避免灾难,才能违反法律。 3.法律如果不能发挥恰当的功利主义功能,就应该被废除或被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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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罪羊反驳是这样的。假定发生了一件骇人听闻的罪案,可能是一次恐怖主义袭击,在爆炸中有数人丧生,多人受伤。在这种情况下,警察面临巨大的压力要找到行凶者。民众一般来说都会寻求报仇,并想要确保类似的袭击不再发生。如果罪犯被绳之以法,总体幸福当然会得到实现。但是功利主义的反对者注意到,如果被民众相信有罪的人被逮捕并被判了刑,总体福利也可以得到提升。只要他们看上去像嫌疑人,有口音,样子也像恐怖分子,等等,那么至少,复仇的要求就可以得到满足,而且我们都可以高枕无忧了(即便我们高枕无忧只是由于我们的错误信念)。当然,苦了那些无辜者。但是下述说法似乎也是有道理的:民众幸福的增加(或痛苦的减少)将超过无辜者的痛苦,从而使得从功利主义角度来看,这种迫害是利大于弊的。因此,有人说,功利主义具有这样一个后果:惩罚无辜可以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其他类似例子可以信手拈来,比如功利主义可以用来证成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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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功利主义论证的成功对于捍卫功利主义来说似乎至关重要。如果功利主义理论可以容纳一种权利理论,比如不受迫害的权利,那么很多对功利主义的常见反驳都会烟消云散。至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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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世界的大部分地方,你如果竟然鼓吹政治关系完全建立在自愿同意或相互承诺的基础之上,而你的朋友又没有因为你提出了这种荒唐主张而及时把你当作精神病人关起来,当地的行政长官一定会立即监禁你,认为你在煽动人民不服从。[1]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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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方式也断然会使得他们丧失自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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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民主就是一种“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民享政府是指政府为了其公民而存在,而非为了统治者的利益而存在。用边沁的话说,民主的政府“以符合被统治者利益的方式”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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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理论内部的张力之一存在于两种民主观念之间,一种观念视民主为一种奉行“多数派统治”(rule )的制度,而另一种观念则认为民主要“考虑个人”。如果一个人在抗议时说“我认为这个国家应该是一个民主国家”,她通常的意思是她认为自己遭受了某种不公平的对待。比如,也许因为要修一条路,她的家要被强制性征购;也许不远处规划了一个新机场,或者她的孩子要去当地的公立学校读书却被拒绝。无论具体的细节是什么,抱怨的依据都是,一个人的利益或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关注。而这被说成是不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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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个层面,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关于投票程序的争论,这些争论可能更为精细复杂,但不是基本的争论。很多欧洲国家长期争论一个问题,即他们究竟是应该采取一种比例代表制(在这种制度下,代表的人数与总选票成比例,欧洲议会选举采用的就是这种制度),还是应该像英国那样,在每一个选区都采取简单多数制。这样的争论当然非常重要,而且制度的选择具有深远的后果。比

反民主的柏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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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所谓的民主是一种表达个人利益或偏好的方式这种说法是不可靠的。有些人会投票支持他们最想要的东西。有些人则把自己的偏好或利益放在一边,而基于道德的立场去投票。我们永远也无法确定是什么因素在驱使选民投票,事实上,他们可能自己也不确定。

卢梭与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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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律是如何制定的呢?卢梭主张: “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7]这正是卢梭的制度与当代民主国家的制度之间的差异所在。因为法律不是在议会中制定的,而是在人民大会上制定的。正是在这样的集会上,公意得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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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卢梭的主要回应是建议,要么不应该有政党或派系,要么应该有很多,这种情形非常不同于我们今天这种以政党为基础的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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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就在于,卢梭所持的自由观是后来以赛亚 ·伯林所谓的 “积极 ”自由观。我们将在第四章更详细地考察这个观念,不过这种自由观的基本立场是,自由不仅关乎能够遵循自己的欲望且不受他人约束(一种 “消极的 ”观念),它还要求做出某些行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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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批评意见认为,卢梭对待持少数派观点者的方式让人难以苟同。持不同意见者将 “被强迫成为自由的 ”。那些最初认可公民宗教原则后来又不遵守的人要被处死。在国家紧密团结在一起这种背景下,持不同意见是一种犯罪,而犯罪就是叛国。如果多数派对公意的看法始终是正确的,而持不同意见者要么是错误的,要么是反社会的,那么这种说法或许还勉强可以得到辩护。但是如果不存在公意,那么这个观点在多种意义上都令人胆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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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批评意见并不接受把自由等同于服从,哪怕是服从你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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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批评者指出,广泛的政治争论不是衰败的征兆,恰恰相反,它对民主政治的运转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东西。而且,在票数上失利的少数派没有义务改变自己对何为正确的看法。一般而言,我们希望他们遵守法律,但是他们可以继续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如果他们的感受特别强烈,也可以鼓动变革。或许公民的不服从( disobedience)也可以基于民主的理由而得到证成。如

代议制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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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主张,专制制度导致消极被动,因为它塑造出来的民族无须了解或学习国家事务。这不仅影响个人,也会影响国家的繁荣。 “让一个人不能为国家做任何事情,他就不会关心国家。[2]而如果臣民主动了解各种信息且主动学习,并对国家事务具有积极的兴趣,他们就不会长期满足于自己的屈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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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会承认,代议制民主有可能实现不了其目的。但是他热衷于提出一种可以做得更好的制度。尤其是,他强调,一定要教育公民,好让他们了解公民身份( citizenship)。而公民教育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参与公共事务。

穆勒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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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穆勒来说,要注意的第一件事就是,一个观点不受欢迎并不能构成压制它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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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意见是否有用的说法本身就是一个意见,它如同那个意见一样是可以争辩、可以讨论,也需要讨论的。要想判定一个意见错误,就像要判定它有害一样,都需要一个万无一失的意见判定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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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为止,我们已经考虑了两种情形:新观点是正确的,新观点是错误的。在两种情形下,允许观点被表达都有益无害。还有第三种情形,在那种情形下,这一点甚至更加显而易见,也就是争论的双方都是部分正确。这也是最为常见的情形。真理最终要想显现出来,唯一的办法就是允许争论的各方充分而自由地讨论。因此,穆勒得出结论说,在所有情形下,人类都会因为表达与当前正统观念相反的观点而受益,因而绝没有任何理由支持审查制度。

证成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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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声称:“个性的自由发展是幸福首要且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12]在这里,穆勒想提出好几个观点,如果结合一种批评来看这些观点或许会有帮助,这种批评是由穆勒最早且比较出色的批评者詹姆斯 · 斯蒂芬( James Fitzjames Stephen , 1829—1894 )在 1873 年出版的《自由 · 平等 · 博爱》 [13] 一书中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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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理由,他主张,即便人们确实会搞错,但个人与其他任何人相比,仍然更有可能正确地看到什么东西会使自己幸福。毕

自由主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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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政治解放就是要求获得平等的权利。就宗教解放而言,在一个获得了解放的国家,其法律既不为宗教设置任何障碍,也不赋予宗教任何特权。对

每个人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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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问题上,女性主义者有时觉得自己处在一种两难境地。如果声称女性的需要不同于男性,并进一步主张这样的需要导致了一些特殊的要求,这样的说法有时会被当作软弱的表现,或者被认为是诡辩术( special pleading ),只谈于己有利的情况,这等于承认女性较为逊色。结果,有些女性主义者想要否认女性需要自己独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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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没有理由认为,承认男女有别就意味着女性更软弱或较为逊色。但是,我们往往都这样理解这种立场。男性也有特殊的需要,比如,和女性相比,男性总体而言每天要摄入更多的卡路里。但是这从来没有被认为是男性比女性逊色的标志。如果非要说标志着什么,那就是标志着力量以及应该得到更多的食物。承认一个群体有特殊的需要,这本身并不是说他们就更软弱。而拒绝承认女性具有特殊需要,尤其是与其生理结构相关的那些特殊需要,可能会导致女性处于劣势地位。比如,我们很难忽视一个事实:是女性生孩子而非男性。这一事实导致了特殊的需要,从而也导致了女性对特殊权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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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包括一些自称 “自由主义者 ”的人在内,很多人都强烈反对扶持行动计划。他们经常反驳说,这种政策是自相矛盾的。毕竟,扶持行动计划被认为要纠正歧视,但该计划所做的一切其实是在以另外的理由进行歧视。这种反驳很常见,但实际上非常肤浅。任何政策必定都出于某种理由而带有区别对待性。比如说,大学聘用委员会应该区别对待( discriminate)学术造诣高的学者和应届毕业生。我们不能说所有的区别对待都是非正义的。真正的问题在于,扶持行动所包含的区别对待是否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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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可接受呢?令人反感的歧视可以界定为 “基于不相干的理由做出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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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这两种观点的巨大优势在于,它们使我们可以承认,一个包含扶持行动的世界并不是一个理想的世界。作为一种长期的政策,扶持行动是不可欲的,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是不正义的。正如扶持行动的批评者所主张的那样,应该根据个人的价值来对待人。但要是没有一种临时的扶持行动政策,想创造一个不需要扶持行动的世界,即基于个人价值来对待人的世界,就要困难得多。因此,我们应该把扶持行动看作通向一个更正义的世界的过渡政策。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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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ansbridge and Susan Moller Okin,“Feminism”,in A Companion to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eds Robert E.Goodin and Philip Pettit(Oxford:Blackwell,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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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ourany,James P.Sterba,and Rosemarie Tong (eds),Feminist Philosophies (Hemel Hempstead:Harvester Wheatsheaf,1993); Tuana and Rosemarie Tone (eds),Feminism and Philosophy (Boulder,CO:Westview Press,1995); Cudd and Robin Andreasen (eds),Feminist Theory:A Philosophical Anthology (Oxford:WileyBlackwell,2004)。 Moller Okin的 in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9)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