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读黄希滢、张志云《
阿礼国服装规定与英籍华人治外法权认定》(法制史研究,2020年,第37期第167-201页),非常有趣。
该规定是为了解决
#治外法权 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辨识哪些人是
#英国 人,因为治外法权不仅是一个法律适用性的问题,也是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如果不能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初就辨认谁是英国人,那纠纷就严重了。麻烦在于,除去一目了然不是中国人的番鬼以外,其实有很多人在外观上和清人是无法分辨的。而且到底什么是英国人,本来定义也很模糊——为英方服务的华裔人员与清人买办之间的界限很难划分开来。偏偏正是这些身份模糊的人,不仅在广州附近活动最为频繁(例如要回乡祭祖之类),而且也最有意愿以中国人的面貌在清方管辖地面上活动。(读到这里忍不住想起那个“一笔之间就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了”的段子。)
为解决这个问题,1868年中英双方达成共识,其形态就是驻华公使阿礼国于1868年发出的一则通知:
「所有華裔英國臣民居住或停留在中國境內時,應該捨棄中式服裝,穿著不同於當地人的衣著服飾。並且,我還警告所有華裔英國臣民,他們如前述居住或停留在中國境內時,若有違反或不遵守此規定的情形,則不論他們陷於何種訴訟或身在中國境內何處,都無權要求英國為他們提供保護或進行干涉。」
也就是说,在没有充分的国籍认定标准的情况下,中英之间的国籍认定方式是以「衣冠」为标准的。简而言之,穿长袍马褂的就是中国人,穿西服的就要按照英国人的标准来对待。(读到这里忍不住想起罗安妮在 Navigating the Semi-colonialism 里提到,新式蒸汽船只能在通商口岸之间开行,即便是清政府自己的船,也是如此。)这是一个不需要血统来论断的国籍认定标准,但如果在
#清朝 的文化中又显得惊人地正常。耐人寻味的是,英方并未在此提及「辫发」这一敏感问题。
阿礼国服装协定大致执行到1880年代中叶开始出现问题,盖因此时在华英人增多,且更难管束。到1893年一名叫 Wang Ju-yü 的买办因税率适用性问题在镇江附近惹上官司,英领事采取了以出生证明来认证此人具有双重国籍的做法,这是第一次出现以血统来证明一人兼具清、英两种身份的情况。双重国籍概念出现后,以「衣冠」来认定身份就显得没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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