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
霍布斯的形而上学决断
La décision métaphysique de Hobbes Douban
[法] 伊夫-夏尔•扎卡 translator: 董皓 / 谢清露 … publishing house: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20 - 10
作为西方思想史上不能绕过的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以他的机械唯物主义、“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著称,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一书,被誉为西方政治哲学奠基之作。 然而本书旨在揭示,霍布斯的思考并不止于政治哲学,要为其伦理-政治哲学的诸多论述找到一个更为终极的“道”,必须返归霍布斯的形而上学,这一方向的研究,在整个霍布斯研究当中相当欠缺。本书作者富有洞见地揭明,《利维坦》《论公民》《论人》等作品讨论的伦理-政治问题,其实是以霍布斯独特的分离的形而上学为基础——分离的形而上学关涉人与世界关系的新定义,涵盖从感觉理论到对语言推理的高层次论述的所有内容。作者由此出发,重新将霍布斯的全部作品纳入考量,发现霍布斯思想引发的对真理概念的重新思考,也就是对感知、言语与构成其自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景的世界之间的关系的重新思考,从而得出贯穿于霍布斯作品中的、主导伦理-政治问题之展开的思辨结构,将霍布斯重新写入形而上学史中。这样做的目的不是降低其作品在政治和历史上的重要性,也不是降低其在英国内战史上的地位,而是要揭示霍布斯原始理论基础的内在结构。 《霍布斯的形而上学决断》是法国当代著名哲学家扎卡的代表作,是西方霍布斯学界的典范性著作,首版于1987年,1999年再版;曾于1988年获得法国国家科学研究院(CNRS)铜质奖章。
立法与德性
Douban
林志猛 publishing house: 华夏出版社 2019 - 11
《法义》是柏拉图最长的作品,以探讨“政制与礼法”为主旨,极具写作艺术、政治性和虔敬色彩。在西方法哲学史上,柏拉图首次考察了立法的目的及其哲学基础、立法与德性等根本问题。但是对这部作的研究历来不足,国内更是鲜见。本书编者对《法义》有专门深入研究,不仅重新翻译了《法义》文本,对现有研究文献掌握也颇为全面。本文集以“立法与德性”入手,所选文章皆为《法义》研究精粹,为推进我国相关研究的深入积累了很好的材料,也是我们借以探索现实问题的理论资源。 本文集选编了潘戈、拉克斯等著名学者的十一篇论文,集中探讨柏拉图《法义》关于立法与德性的问题,主要关注柏拉图这几个方面的论述: 首先,立法不应着眼于战争的胜利和财富,亦即基于最低的和片面的德性(勇敢)。克里特和斯巴达之所以如此看待立法的目的,是因为他们将诸城邦间的战争、人人皆敌视为自然状态,从地理性和物质性的“自然”来解释立法的目的,而非依据诸德性的自然秩序和人的自然本性。 其次,真正的立法旨在获得完整的德性:理智、明智、节制、正义和勇敢。立法以完整的德性特别是以理智为目标。因此,柏拉图暗中将哲学设定为立法的基础,也就改变了立法的目的:立法由培养勇敢和追求财富转向追求整体德性和人的完满,立法更应关注灵魂的优异而非身体的需要。 最后,在每一种法律中,都会存在某种德性观,立法的意图应尽量从最低的德性转向完整的德性。在此意义上,哲学对立法和政治始终有鉴照作用。指向德政的立法可彰显现实城邦的不足,引领其走向完善。
法学的概念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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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鲁道夫·冯·耶林 translator: 柯伟才 / 于庆生 publishing house: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 5
《法学的概念天国》为我们讲述了:耶林在生前就获得了很多荣誉,他是阿姆斯特丹、罗马、维也纳和柏林科学院的通讯成员。他在维也纳停留的期间,获得了奥地利皇帝弗朗茨·约瑟夫一世(Franz Joseph l)授予的贵族称号以及莱波尔德骑士十字勋章。
正义之镜
The Mirror of Justice: Literary Reflections of Legal Crises Douban
[美] 西奥多·齐奥科斯基 translator: 李晟 publishing house: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 1
内容简介 本书研究了从古典时代直至当代的反映出西方法制进化历程的主要文学作品。其所引用的杰作包括《善好者》、《列那狐》、《安提戈涅》、《威尼斯商人》以及《审判》等等。西奥多·齐奥科斯基运用人类学关于法律进化的理论将这些作品置于其所处时代的法律语境之中,将法律的进化过程抽象为简约的理想类型,,梳理了法律与道德在数十个世纪当中的逐渐分离。从而以一种原创的视角将这些作品联系在一起并加以阐释,为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贡献了一个新的维度。 不同于主流的“法律与文学”研究,《正义之镜》提出的是“文学与法律”的进路,强调的是历史语境而非理论命题,重视的是讨论“事”而不是“词”,突出文学而不是法律。本书将法律史作为理解文学文本及其冲突的不可或缺的工具,而不是引证文学作品来举例说明关于现代法律的论辩。核心是发现文学作品中所映照出的法律危机,尤其是那些属于全体公民而非少数法律人的关系到整个社会生活秩序的重大危机。 书评 我深深的痴迷于书中的每一个章节。作者赋予‘法律与文学’以令人惊喜的新用途。他是如此学富五车而又文风平易近人。他奇迹般的将关于历史、文学以及法律的复杂知识融为一体。《正义之镜》必将成为一部重要作品,并为进一步的学术研究和写作提供源泉。——丹尼尔·科恩斯坦(Daniel J. Kornstein) 《正义之镜》是一本出色的著作,充满了令人惊叹的丰富知识,包含了细腻的文学分析和对司法历史的清晰阐释。——维吉尔·尼莫埃诺(Virgil Nemoianu) 一项深刻且有价值的研究……西奥多·齐奥科斯基运用他广博的跨学科知识和深刻洞察力展开了这一开阔的研究。——罗伯特·霍普曼(Robert Hauptman),《当代世界文学》 关于法律、文学与历史的一部恢宏而引人入胜的指南。——罗伯特·巴斯基(Robert E. Barsky),《文学研究/外国文学》 充满睿智的创见与渊博的学识……这一充满挑战并且迷人的研究对于学者、教师和学生都大有收益。——《选择》
自然法权基础
Douban
费希特 translator: 谢地坤 / 程志民 publishing house: 商务印书馆 2004 - 7
这本书曾经收入《费希特著作选集》第2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发表过。鉴于它是在德国古典哲学中把民主原则体现得最深刻和最全面的论著,现在把它作为单行本发表,以提供给更多的读者。 这本德国古典著作作为世界学术名著,曾经以各种文字出版了好多次。就我个人所知,德文版共有六个:原版,上册,耶拿与莱比锡1796年;下册,耶拿与莱比锡1797年。第二版,入伊·赫·费希特编《费希特全集》第Ⅲ卷,柏林1845年。第三版,莱比锡1908年。第四版,莱比锡1922年,入迈纳“哲学丛书”,第128卷。第五版,汉堡1960年,入迈纳“哲学丛书”,第256卷。第六版,入巴伐利亚科学院版《费希特全集》第Ⅰ辑,上册入第3卷,斯图加特1966年;下册入第4卷,斯图加特1970年。迻译为其他文字的版本有:1.英文版,A.E.Kroeger译,第一版,费拉德尔菲亚1869年;第二版,伦敦1889年;第三版,纽约1970年。M.Bauer译,坎布里奇与纽约2000年。2.法文版,A.Renaut译,巴黎1984年。3.意大利文版,L.Fonnesu译,罗马1994年。4.日文版,入《费希特全集》日文版第6卷,入间1997年。 这本书是十年前由谢地坤和程志民两位同志依据巴伐利亚科学院版《费希特全集》第Ⅰ辑第3卷和第4卷分工译出的,我校改了谢地坤译的“导论”与第一、二、三编和程志民译的“家庭法概论”与“国际法和世界公民法概论”。趁着现在出单行本的机会,译者和我又对译文作了修改和校订,尽我们的所能,解决了其中出现的纰漏问题。在译名方面需要作两点说明。第一,Rechtsgesetz一律译“法权规律”,因为这是相对于Naturgesetz(自然规律)而言的,正像Sittengesetz(道德规律)是相对于Naturgesetz而言的一样;具体地说,Naturgesetz是支配整个自然界的、必然的规律,而Rechtsgesetz与Sittengesetz是分别支配两个社会领域的、自由的规律。第二,Vernunftwesen原译为“理性存在物”,现在改译为“理性存在者”;原因在于,费希特把人视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endliches Vernunftwesen),把上帝视为“无限的理性存在者”(unendliches Vernunftwesen),所以我们不能说上帝是“无限的理性存在物”,因而把Wesen改译为“者”也许更加准确。当然在谈到自然事物时,我们是把unvernünftiges Wesen译为“无理性存在物”的。 这本书的全名是《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意思是说,这是一项应用知识学原理对人类社会的法治领域所作的研究,而费希特的知识学既是一种新的形而上学,也是一种新的逻辑学,因此,要从形而上学的基础出发读懂这本书,肯定会有一定的困难。我经常听到一些友人说,这本书的后半部分好懂,前半部分难懂,原因恐怕就在这里。但是,正像我们研读老子《道德经》时不能只看相对易懂的“德经”,而略去难懂的“道经”一样,我们在研读一本法权哲学古典著作时也不能只看讲法权的部分,而忽略讲哲学的部分。为了克服这个难题,我们不妨在读此书以前,先读费希特耶拿时期的通俗知识学著作,例如《论知识学概念》和《知识学新说》,使自己能够在形而上学领域里获得必要的预备知识,这或许会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这部古典哲学论著。
合法性与正当性
Legality and Legitimacy:Carl Schmitt,Hans Kelson,and Hermann Heller in Weimar Douban
[ 加 ] 大卫·戴岑豪斯 translator: 刘毅 publishing house: 三辉图书/商务印书馆 2013 - 8
魏玛共和国(1918—1933)的崩溃是当代政治论争中一个长盛不衰的话题。一旦涉及多元主义的问题,就会自然凸显出自由民主制下之法律秩序及其正当性议题的重要性;魏玛共和国堪当研究此问题的理论良田,因其常被视为一种悖论式案例,即自由民主制的敌人居然能够利用法律制度从内部推翻自由民主制本身。 本书通过魏玛共和国最后几年的历史来透视上述问题,其主题正是法哲学最古老、最经典的问题之一: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关系。大卫•戴岑豪斯在书中探讨了魏玛时代最杰出的三位公法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卡尔•施米特、汉斯•凯尔森和赫尔曼•海勒——的法律理论。三位法学家都关注危机四伏的现代社会所存在的法律秩序与政治秩序问题,著作也多与当今多元主义时代关于法律秩序的争议密切相关。戴岑豪斯富有挑战性地揭示了施米特式存在主义哲学的危险性,指出了凯尔森式法律实证主义的严重缺陷;结合对当代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诸多问题的广泛探讨,他认为,海勒的社会民主立场在三者之中是最有希望的。 本书力图从魏玛经验中得出哲学的教训。一部精深博大的著作。 ——《现代法律评论》 此项研究总体上是成功的,它有助于唤醒那些沉醉于并非全然正当的自由主义美梦中的政治思想家们。 ——《法兰克福汇报》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Douban
[德]阿尔图•考夫曼 / [德]温弗里德•哈斯默尔 translator: 郑永流 publishing house: 法律出版社 2002 - 1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丐,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布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
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
A Companion to Philosophy of Law and Legal Theory Douban
[美] 丹尼斯·帕特森 编 translator: 汪庆华 / 魏双娟 等 publishing house: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3 - 1
《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是拉特格斯大学(Rutgers University)法学院杰出教授丹尼斯·帕特森(Dennis Patterson)主编的一本百科全书式的法学指南。《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的诸位作者都是当代法学领域的顶尖学者。通过他们极具才华的原创性文章,《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为读者们提供了一本简明的法学词典。它涵盖了几乎所有重要的法学流派和法学学科,是对基本的法学概念、理论、主题、学说的一次前所未有的批判性概括和解读。通过《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读者们既能迅速进入法学的各种相关理论学说,又可以借鉴丰富的案例材料和参考文献。可以说,无论对于法科学生,还是法学专家,《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都会有所裨益,它既是重要的入门指引,又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Faktizitat und Geltung Douban Goodreads
[德] 尤尔根·哈贝马斯 translator: 童世骏 publishing house: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3 - 8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的作者哈贝马斯提出对法律和宪法的范式性背景理解加以澄清,它所针对的是法学界日益流行的法律怀疑论,尤其是我怕谓的虚假实在论,它低估了现存法律实践的那些规范性预设的经验效用。在我们自17世纪以来不断进行着的关于政治共同体之法律构成的讨论中,还表现出了一种对整个现代笥的道德实践自我理解。这种自我理解不仅存在于一种普遍主义道德意识的种种证据之中,而且存在于民主法治国的自由建制之中。商谈论所要做的工作,是对这种自我理解作一种重构,使它能维护自己的规范性硬核,既抵制科学主义的还原,也抵制审美主义的同化。这是一本非同寻常的著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可能是哈贝马斯很好的著作。
法律的概念
Concept of Law Douban
[英] H. L. A. 哈特 translator: 许家馨 / 李冠宜 publishing house: 法律出版社 2006 - 6
毫无疑问地,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与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 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且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本书根据牛津大学出版社《法律的概念》1994年第二版而译,在这个期盼已久的版本里,哈特重新检视他的法哲学基础,并针对著名学者德沃金等人的评论予以回应。哈特与德沃金之间长达20年的辩论,主题从司法裁量的问题开始,延伸到法理论、伦理学和政治学等问题。这本发人深省的新版,势必又将重新展开一场精彩的辩论,再茺成为举世争议与评论的焦点,并且深受对法理学及法哲学有兴趣的人之喜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