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论》的镜鉴:审视网络性别争论中的责任归属
这是一本值得许多中国人阅读的书,因为“转型正义”这一议题,对于作为历史叙事重要构成部分的大陆汉族而言,其面对与反思或许只是时间问题。但在那样的时刻真正来临之前,这本书的理论价值已经能够凸显——例如,我们可以借用其框架来审视当下网络中常见的男女性别争论。
每当关于性骚扰和性侵犯的事件在网络上发酵,时常会引发女性群体对男性群体的普遍质疑乃至“讨伐”。面对这种情况,许多男性倾向于以“我不是那种男人,为什么要批评我?”这类表述来尝试撇清自身与性别议题的宏观关联。通过雅斯贝尔斯对四种罪责的区分,我们在面对这些看似混沌的讨论时,便能将问题梳理得更清晰一些:
对于直接实施性侵行为的男性,毫无疑问应当追究其法律罪责。
而当我们讨论男性性侵行为在社会层面(例如,统计数据上)的发生概率问题,并将其置于一个被指认为“父权制”的社会结构背景下时,男性群体就可能被认为对这一结构的存在及其后果负有某种政治罪责。这种责任的来源,可以理解为包括:
作为文化继承者,每个男性个体在成长中,或多或少地承袭了既存社会中可能包含性别不平等因素的文化模式(尽管个体或许能在成长过程中逐步意识到并努力剥离这些影响,但这通常是一个持续一生的过程)。因此,男性有义务通过反思和身体力行来审视并挑战这种文化中可能存在的不公,以期推动社会结构的改善。
作为结构中的潜在受益者,即使是无意的,男性个体也可能从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中获得了一些未经反思的“特权”或便利。
因此,如果宏观数据和社会现实(如我们当下的社会)确实展现出显著的性别不平等,那么在恶劣的性侵案件发生并引发公众对系统性问题的关注时,男性个体便不宜简单地认为这类事情与自己全然无关,因为这关乎到对塑造了我们所有人的社会结构的集体责任。
然而,雅斯贝尔斯对第三种罪责——道德罪责——的界定,即道德罪责是个体的、应由个人良心进行审判,这反过来也对网络上一些女权主义的表达方式构成了挑战:我们是否应该轻易地用男女不平等的结构性问题,去直接评判未有具体施害行为的个体的私德?
换句话说,这是否意味着混淆了政治罪责的集体性与道德罪责的个体性?例如,对于“婚姻制度在某些方面成为了父权制的帮凶”这一结构性论点,是否可以径直推导出“所有选择结婚的女性,在道德上都是对女性群体的背叛”这样的个体道德判断?或者说,这种从结构到个体的直接道德关联,是否可能是一种“由一及百”式的直觉跳跃,从而忽略了其中复杂的现实层面(比如,不去细致考察婚姻制度中究竟哪些具体机制可能参与了父权结构的维系,有哪些外部社会因素在强化这种结构,以及个体在其中的具体处境、动机和能动性等等)?
雅斯贝尔斯的理论提醒我们,在面对复杂的社会议题时,区分不同层面的责任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