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逻辑之三段论法与因明之差异(转自小因)
因为需要经常学习,故将小因菩萨的日记转帖在此,还请小因菩萨见谅。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30348892/ 西洋逻辑之三段论法与因明之差异 2012-06-12 18:21:02 来自: 小因 西洋逻辑之三段论法与因明之差异 西洋逻辑学的三段论法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例如: 大前提:所有的A是C 小前提:B不是C 结论:所以B 不是A 但是这种三段论法只是一种推论过程,其大前提中的A与C及小前提并不需要有立敌共许,只是用在论证过程的有效性而巳,但是这样的论证逻辑过程不具严谨性,是容易导出与事实不符的论式。 然而因明宗因喻三支的立论反而是一种很严谨的论式,因为宗支的二宗依皆要立敌共许,但合并成为宗体后便有一许一不许了,这才是立宗所要诤论的目的,然后再藉由立敌共许因支的理由来证宗及举立敌共许的喻支来协助因支助证于宗。 因此如果把西洋三段论法的逻辑论证套在因明上便有许多过失。 举例证明如下: 如立宗说:『悉达多是修行人,修行人是外道。所以,悉达多是外道。』 末学略辩:此立论明显的犯有「法差别相违因」之过,为什么呢? 因为宗支的前陈有法自相是「悉达多」,宗依后陈的法自相为「修行人」,但是法自相的修行人有差别意,谓有佛道中之修行人及诸外道之修行人(如僧佉之数论宗、胜论宗、声生论、声显论….等),但在因支解释宗法的理由是「修行人是外道」,于因支中没有冠上简别语以排除后陈法差别之另一意,故犯四种相违因之一的「法差别相违因」之过失。 何谓法差别相违因之过呢?谓与后陈之法有特别引申或隐含之意有相违背之因支。因为相违因,是既缺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又缺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使得由因支的理由所证明出来的宗刚好与所立的宗有相违,名为相违因。 又于因支亦犯有「随一不成」的过失,因为我宗不认为所有修行人全是外道,亦有佛道之修行人故。 如《因明入正理论疏》卷2:「凡立比量,因后宗前,将已极成,成未共许。、、、、。一许一不许,因于有法有,非两俱极成,故名随一不成。」
语译:「凡是立因明比量,是因支在后,宗支在前,宗因支立后将已极成之因法,来成就未共许的宗体。、、、、。因支的理由于宗支有法上,一方许可一方不许可,并非立敌双方皆能承认故名为随一不成。」 再者!同喻支中没有排除前陈有法,亦犯同喻过之「所立不成」的过失。 因为喻支的作用是和合共许法,用立敌共许的法喻来协助因支以证成未共许的宗体,但是此论式的同喻不是立敌共许极成之法,因为喻支的用法是不能用宗法来立喻,是要用一切除宗以外的相似体类品来助成宗法故。 如下: 《因明入正理论疏》卷2:「论: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 述曰:、、、、。处谓处所。即是一切除宗以外有无法处。显者,说也。若有无法。说与前陈。因相似品。便决定有宗法。此有无处。即名同法。」
语译:「论:同法喻者,如果于除宗以外之有体无体法的处所,能显示与因同品又决定有宗法之性。 述曰:处就是处所(喻支),即是一切除了宗以外有体无体法之处所(喻支),显者名说。若有体无体之法说和前陈及因支相似品便决定有宗法,此有体、无体处即名为同法喻。」 举喻支为何要除去宗法呢?因为如果不排除宗法(前陈之体),用宗法来做喻,那便不称为举喻了,比如,立宗说:「雪是白」总不能举「如雪」的同喻吧!应该举「如棉花」、「如盐」才是同喻。而举「如棉花」、「如盐」的同喻也是要立敌能共许之法,来协助因支以证不共许的宗体。 复次!喻支亦犯有「能立不成」中的「能立随一不成」的过失,因为我宗于喻支不认为悉达多是外道,以喻支无立敌共许,有缺他一分因同品,因此有犯「能立随一不成」的过失。 何谓「能立法不成」呢?即是所立之同喻与因支(能立法)不同品类,亦即不是因同品,致使「能立法」无法成立之过失。 因此这个论式不仅于因支及喻支有过外,亦于宗支亦是有过失的,是于立宗九过犯了什么过失呢? 是犯了「相符极成」的过失,因为立『悉达多是修行人」这样的宗,立敌共许故, 但是立宗是要前陈有法及后陈能别这前后二宗依要立敌共许,否则便犯有「所别不极成」的过及「能别不极成」的过失,但二宗依和合为宗体是便有一许一不许,才能成为立宗的目的。如下: 《因明入正理论疏》卷1:「有法、能别但是宗依,而非是宗,此依必须,两宗至极,共许成就,为依义立,宗体方成。」
语译:「前陈的有法与后陈的能别只是宗依而已,二者并不能各自为宗,又此宗依必须是敌我两宗至极共许成就之法,为宗依的义理而立,宗体才能成立。」 《因明入正理论疏》卷1:「此取二中,互相差别,不相离性,以为宗体。」
语译:「此宗支取前陈有法及后前法二个互相有差别而不相离的体性以作为宗体。」 《因明入正理论疏》卷1:「如佛弟子对声论师立:『声无常。』 声是有法。无常为能别。彼此共许。有声及无常。名极成有法。极成能别。为宗所依。 彼声论师。不许声上,有此无常。今佛弟子,合之一处。互相差别,不相离性,云:『声无常』。声论不许。故得成宗。既成随自,亦是乐为所成立性,故名真宗。」
语译:「如佛弟子对声论师立宗说:『声是无常』。 声是前陈有法之体,无常为后陈能别之义,这二个宗依是佛弟子与声论师彼此共许的,因为有声及无常,而名为声是极成的有法,无常是极成的能别,此二皆是宗支的所依。 但是彼声论师不许声上有此无常义,今佛弟子将声与无常合之为宗体,以声及无常互相差别,及有不相离性的关系,因此立宗说:『声是无常』,但此宗体声论师不许,所以才能成为顺自违他的宗,既是成就随自宗意,也是乐为所成立性,所以名为真正的宗。」 又什么是相符极成呢? 即是能别的后陈与所别的前陈和合为宗体时与对方论敌的宗义一样所产生的过失。 因为因明宗支的建立,必须符合两个原则: 一个是前陈后陈二宗依双方需共许极成;第二是二宗依和合为宗体后,必须「顺自违他」,才是立宗义。如下: 《因明入正理论疏》卷2:「论:相符极成者,如说:『声是所闻。』」 立这样的宗支,对于数论宗来说,是一样的,因为佛法也说声音是所闻性,所以这样立宗就有『相符极成』的过失了。 所以此论式说:『悉达多是修行人」很明显的是无法达到「顺自违他」的立宗义,因为我宗亦认为悉达多是修行人故,因此立这样的宗是犯有「相符极成」的过失。 以是之故,此论式所立的立量,于宗支有犯似宗九过之「相符极成」的过失,于因支有犯似因四种不成之「随一不成」的过失及四种相违之「法差别相违因」的过失和似同法喻的「所立不成」及「能立随一不成」的过失,如上计有五种过失,因此是个「似能立」非「真能立」也。 以上是误将西洋逻辑学的三段论法,硬套在因明学中所产生的诸多过失,供博士参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