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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書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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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ology, Gender and History in Imperial China

按:這章是本書中唯一一篇原創的文章。其餘章節都曾經在別的刊物上發表過,所以應該算是比較特別的一篇。現放上自己作的讀書會摘要,期待能夠拋磚引玉。裡面有些未能解決的人名譯名,也請豆友多多指教。

Bray, Francesca. Technology, Gender and History in Imperial China: Great Transformations Reconsidered.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13.

第七章 紳士的職業:農耕知識的家庭化

在儒家思想中,勞心者(士)統治勞力者(包括農、工、商三種人)。農業被視為本業,工業次之,而商業則為末業。就如同紡織被視為婦德一般,耕作被視為男性的責任,而且是無論貴賤都能夠驕傲從事的工作。相反的,由於農耕勞動製造了道德價值,因此原則上仕途是同時開放給農民與仕紳子弟的(第199頁)。

由於文人菁英相信將外在世界轉變為文本形式能夠產出較好的知識形式,因此紳士農民寫了許多農書。而官方農書的數量較私家農書來得多。

在第六章的結論中提到官方農書的主要關注在於將發展與傳布農業知識視為政府的工具。官員以農書「牧民」,讓這些農書廣為流傳成為官方勸農與利民的努力之一,同時也維持了國家的社會與道德宇宙論的秩序。不過農書中的許多內容後來都進入了更為廣泛的知識與想像的社會戲碼(Social repertory of knowledge and imagery)當中,其中包括了商業出版、家庭手冊、私家農書或是做為裝飾或百科全書的插圖。

這裡所謂的私家農書指的是由勞動農民-地主所創作的作品。此處主要關注與技術策略反映了維持家族農場或莊園運作的挑戰。這些作者所關注的是產出詳盡而明確的知識,同時又適應當地條件;而其預設的讀者則是自己的親族、後代與地方上其他的自耕地主。這些私家農書通常會參考官方農書,但是會將其內容重新編排後再納入。即便這些私家農書以抄本形式廣泛流傳,但大多數仍從未付印。

官方與私家農書都取材自同一批農藝學作品,而且會採用彼此所發現的新知識,但是兩者在知識的概念化與表述上則有所差異。這裡作者以三種當時的作品為例來說明私家農書的主要特質:1) 《沈氏農書》(約作於1640年);2) 《補農書》(張履祥作於1658年);3) 《農桑經》(蒲松齡,序於1705年)。這三本農書皆於十餘年內寫成,前兩位作者為江南人,而蒲松齡由於是山東人,因此描寫的是華北的農業傳統(第200頁)。

之所以選擇這三本書的原因之一,是由於一方面它們都有現代標準版,另一點是這些書都是在著名晚明政治家徐光啟的農藝學作品出版後不久才完成的。徐光啟不僅是《農政全書》的作者,同時也是一名自耕地主。而在其著作中明顯可見政治家的義務與認識論。因此無論是在兩者的方法與目標上,或是作者的社會與個人角色上,徐光啟的著作其實反映了公共與私家農藝學之間的主要差異。

私家作品

這個範疇的作品是由從事農耕的地主所創作的。根據王毓瑚所編的《中國農事書錄》統計,宋朝有105本農書,元朝26本,明清合計310本。其中大多數都是私家撰述的地方性短篇作品。有些作品一完成後就刊行,有些則否。根據賈晉珠(Lucille Chia)對宋元明三代福建建陽印刷業的研究,只有一本宋代農書曾有過商業發行並且被收入《四庫全書》。雖然建陽的印刷業在清代並不活躍,但是這仍暗示了和醫學著作相較,農學作品的市場可能較小。另一方面,家用百科全書也記載了有關農耕的一般知識。作者大膽認為在晚明與清代的家戶熱心購入醫學、哲學與應試技巧的著作(第201頁)。

他們也許對農學著作不是不感興趣,只是更偏好那些針對當地情況的著作抄本,而且這些抄本的主人無疑都作了大量的註解。

《沈氏農書》在徐光啟的《農政全書》成書不久後完成,作者沈氏出身於浙江湖州歸安,距離徐光啟的家鄉很近。而張履祥(1611-1674)則出身鄰近的桐鄉。吾人對沈氏的背景所知甚少,只知道他的作品可能完成於1640年以前,而且他是一個繳稅的自耕地主,這在晚明隱含沈氏可能沒有功名在身。張履祥則出身仕紳,15歲考取秀才,師從當時的儒家改革者劉宗周,並且以明遺民自居(第202頁)。

沈書的現代版本約有90頁。書中包括逐月事項、運田地法、蠶務與家常日用四篇。張書現代版本約有50頁,對於耕作提出了許多的反思。張履祥的同鄉徐子敬認為沈書的內容並不全面,因此提議張履祥補編。徐子敬也是忠誠的明遺民,並在當地擁有四、五百畝地,也因此他有較高的社會地位來替張履祥的補編作序。張書提到歸安與桐鄉兩地的差異,因此認為沈書中的部分內容並不適用於桐鄉,因此他接受徐子敬的提議補編該書。但是張履祥也承認農業有本有末,本事沈書備之,他所言則為末事(第203頁)。

《補農書》的現代版由陳恆力與王達(作者Bray誤作王達參)重新編校。張履祥的著作似乎未能在生前出版。一直到死後才由其弟子姚四夏(姚璉)整理出版《楊園先生全集》。但是此版本並未廣泛流傳。1704年由海寧祝人齋(祝洤)刊行《楊園全集》,後於乾隆中葉由蘇州范鯤重刊,並加入《沈氏農書》。1773年刊行的《四庫全書》將《沈氏農書》收入子部農家類。此後沈書與張書合編的版本似乎才開始流行於當地,並且在江蘇、安徽與江西各省廣為流傳(第203-204頁)。

蒲松齡(1614-1715),山東淄川人,以《聊齋誌異》著稱於世。他在農學上的研究甚少。其《農桑經》與《農桑經殘稿》都收入李長年所校注的現行版本。該書雖從未刊行,但是卻以抄本形式在地方上流傳。直到1962年路大荒才將該書收入《蒲松齡集》。該書以月令形式編排,然而在書中正文卻未見一年最後三月的記載,也許蒲松齡從未完成該書(第204頁)。

沈書與張書似乎基本上由原始資料所構成。這和典型的官方農書手法有所差異。官方農書主要引用古典文獻。蒲松齡雖然發現當地的韓氏《農訓》並且大量引用,但基本上還是存在符合地方情況的考量(第204-205頁)。

也許是由於該書尚未完成,因此蒲松齡並未列舉其資料來源。不過當時存在一系列的作品討論北方旱地耕作,其年代可上溯至宋、金以迄元初之時。例如南宋的《種藝必用》;金代或元初的《種蒔直說》;而清初尚有三書,包括《知本提綱》、《農言著實》與《馬首農言》等(第205頁)。

上述作品都討論了華北旱地耕作的惡劣條件,而於六世紀成書的《齊民要術》則是這些作品共同徵引的原始資料,這主要是由於賈思勰其書長久以來的優良聲譽所致。不過這些作者在引用《齊民要術》時都會根據當地情況而調整內容(第205-206頁)。

然而這種地方知識不太可能傳播。私家農書多半散佚的情況並不讓人意外,只有被專家所看重的農書才會被刊行或保存。例如《齊民要術》與陳旉的《農書》(第206頁)。

而這些私家農書的存在理由在於它們能提供地方性的特定知識。引用其他人討論其他環境的著作可能是離題的。蒲松齡與張履祥都提到這一點(第206-207頁)。

在晚明與清代,農耕技術最重要的進展通常是適度卻重要的改變,例如降低灌溉單位的大小以便能更準確地控制水資源,使用肥料的種類與時機,或是培植作物的多樣性以適應當地環境等等。例如沈書與張書都提到施肥時的一種新技術「接力」,在晚明時就有越來越多的江南農民嘗試這種新技術。這說明他們的作品只是關於技術進展越來越分歧的討論環境中的一種成份而已。

有一種在明代大為進步的技術是肥料的補充追肥;江南農民稱此為「接力」。除了在移植與施肥苗圃時施以液體糞肥以外,為了能夠如陳旉《農書》所說的接力,農民會在稻米開花後再施一次肥(第207頁)。

沈書中指出「接力」的使用總量與時機必須要看天氣與作物的狀況而定,因為負擔不起肥料的窮人會導致收成不好,但是肥料用得不好的農夫會導致田中雜草叢生或是空心稻穀的產生。

有趣的一點是晚期帝制中國的官方農書大量使用圖示,但是私家農書則多仰賴文字來傳遞資訊,主要是因為沒有這方面的需求(第208頁)。

私家作品一般以月令來編排內容。月令首先會列出每個月的各種應辦事項,常常會將其與自然現象連結。月令這種形式早在古代中國就已經出現。官方農書通常會附上詳盡的月令圖表並且給出比較特定的指示以便在各地通用。但是在私家農書中因為只限於當地使用,因此可以直接把工作和月份作對應(第208-209頁)。

最後是談到私家農書的經濟感。在官方農書中,談到「利」時的意義較廣,多指益處、獲益,多半出現在「利民」一詞中。但是在私家農書中,談到「利」時多半指的是經濟利潤。例如沈氏就同時雇用男女傭工來幫他種地紡紗;張履祥則是留下10畝地自耕,其餘的就租給佃農耕作收取租金。

前述的情況在華南的稻米產地其實是很常見的典型。一般而言,理想的佃農是不需要監督的,因此當收成好的時候他們可以獲得較多的份額。但是實際上地主並不信任佃農。蒲松齡就提到佃農和工人通常懶惰又貪婪,因此雇主必須像老鷹一樣監視他們。另外也應該給他們一些肉和酒以激勵他們(第209頁)。

沈氏在比較男女工人的工資後,認為女工較男工來得可能賺到她們所需的生活費。他的計算基本上都換算成銀兩來進行,因此可以說,對這些私家農書的作者而言,所謂的「利」是可以在特定市場中以貨幣來計算的(頁210)。

徐光啟:橫越傳統

今日徐光啟(1562-1633)在中國以一名改宗基督教的政治家與首位西方科學的推廣者著稱。他也是一位試行各種政策的官員以圖拯救明朝。徐光啟奉獻這麼多的精力和時間在研究農業上,是由於他將這個知識領域視為實學的核心,有助於重建中國政體與恢復社會秩序。徐光啟自認為他最大的成就為出版《農政全書》,在他過世後由一群志於勸農的青年官員於1639年將該書出版,他們認為勸農與練兵兩者是挽救當時明朝最重要的措施(第210-211頁)。

徐光啟生於上海,其家族原因經商務農而致富,但傳至其父徐思誠時家道中落,故務農維生。因此徐光啟可能自小就接觸園藝。徐光啟中進士任官後,在上海龍華購置田產,所得用以支付在北京的開銷。1613年徐光啟在天津又購置田產,並且在當地實驗稻米栽種,增加了收入(第211頁)。

胡道靜認為徐光啟的農學作品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 1607至1610年間的早期作品是奠基於因丁憂返上海的實驗結果。當時的作品多關於番薯、蕪菁、棉花、竹子,綜以其個人經驗與實驗結果,以及他從其他人聽來的資訊。主要是出於將新的度荒作物(如蕃薯與蕪菁)引進上海,並且推廣種植經濟作物。

  2. 1613至1618與1621年的作品中,他討論了在華北如何管理田地與種植稻米。同時他相信如果在邊疆地區能夠設置屯田,當地的駐軍就能夠養活自己。

  3. 晚年則整理其《農政全書》書稿(第212頁)。

在這些階段中,作者認為應該加入徐光啟對於農業與財政問題的行政層面的大量論著,包括了從屯田到蝗蟲的討論。不過徐光啟的研究方法更接近考證學而非原初科學(proto-science)。

徐光啟對於蝗蟲控制的研究奠基於歷史與當代材料的系統研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他用當代材料修正了傳統治蝗方法,但是其中與西洋科學並無關連。此外其中治蝗與治災的哲學實一以貫之:即防災為上、備災次之、救災為下(第213頁)。

一般農民拒絕新作物的原因是由於這些新作物移植到新地點時通常生長都不順利。而徐光啟親身力行的經驗最重要的一點就在於他破除了這個迷思,例如他成功從福建引進番薯到上海,以及將稻米移植到北方邊疆。

另外一個例子是蕪菁。古代農書上認為華北的蕪菁若移植到江南會變成菘。但是徐光啟認為這事實上是錯誤的種植方式所導致的,而且他在上海的屯田結果也證實了這點(第214頁)。

徐光啟的實驗結果後來都收入其《農政全書》當中。值得注意的是該書卷首〈農本〉涉及了他與其他同事的爭辯,包括屯田以及省級與地方灌溉改革的細節。另外書末關於荒政的部份也反映了當時的需求(第214-215頁)。

而徐光啟對儒家思想的信奉也表現在他對於「利」的態度上。雖然作為一個地主,徐光啟對於成本的計算是相當在行的,另外在他的《農政全書》中也有許多對於材料與開墾灌溉的工資的成本衡量,但這些在農民選擇作物所需的財務細節時,徐書並不是太有用。徐光啟走遍大江南北,對於價格與利潤邊際應當是了解的。但是當他在書中提到商業作物時,他對於其價值的衡量仍然相當抽象,例如茶與桕樹等(第215頁)。

對徐光啟與其大多數同事而言,「利」的概念不能也不應該被化約為金錢利益。國家與民之間的社會契約需要官員努力帶給後者繁榮與安全,並且以有利的方式教化後者,包括傳布有用的作物、保護土壤、增進水利並且教導更好的農耕方法。對徐光啟來說,「利」的基本意義在植物上而言就是它有可靠且靈活的用途,因此能夠有效地整合進入農耕體系,而對農耕體系而言,飢荒是常在的威脅(第215-216頁)。

徐光啟和沈氏的不同點在於,沈氏是以地主的身份創作,但是徐光啟是從國家、官員與民的身份創作。

徐光啟的《農政全書》在晚明之所以特別之處不僅在於他的卓越的實驗與推論,而且在於他堅持這種知識只有透過不同行動層次上的嫁接才有意義。他的實驗和技術無法與地方行政與國家政策的分層架構相分離。該書於1639年得到明朝崇禎皇帝准許刊刻,1644年明朝覆亡,新的清朝皇帝並不欣賞明遺民的著作,其中也包括徐光啟。因此該書直到1837年前都未能再版。然而其做為公共農書的價值並未因此消失。該書有關恢復明朝的部份被刪除後,關於技術的章節都被收入1743年清代官方農書《授時通考》中,因此廣為人知(第216-217頁)。

家庭價值

對來自各種階級的任何人而言,農業做為本業是一種光榮而高尚的職業或志業。農書的作者包括皇帝(敕撰)、官員或受過教育的地主。這些農藝學的知識與價值所附著的脈絡視其做為經世的工具或是家族成功的技術而有所不同。

官方與私家農書在許多層面上都有所不同:在視野與偏好的編排上、對材料的使用上、在媒介上(刊刻對上手抄本,圖示對上純文本)、在意圖傳遞的知識上(一般性對上地方性)、預設的讀者(官員同僚對上地主)。與官方農書相較,私家農書一般更加地方性且稍縱即逝,也更難流傳後世。

對於官員來說,農藝學是經世的重要技術。除了實用價值以外,農藝能力還能鞏固社會、國家和宇宙的秩序(第217頁)。

對於私家農書的作者而言,這些作品是為其親戚與鄰居所寫的有益指南。在序言中,一般都會將這些作品的益處擴大到家族田產以外,而能對公共財富有所貢獻,但仍舊是地方層次上的。這些知識讓地主得以有效經營其田產,維持家戶收入,與管理佃農與工人。在此,農耕與管理技巧嵌入一組家庭技術,其中還包括了儀式、風水與醫藥。這些知識對於晚期帝制中國的族長來說相當重要。這些技巧一起構成了一個倫理-技術知識串,著重於儀式與社會禮節、家族福祉、以及世系群和其祖傳財產的永存(第217-218頁)。